未拆封代发就能排除欺诈故意吗:玻璃手镯冒充和田玉案

店铺承诺卖和田玉,却由上游直接发货,收到的手镯检出是玻璃,消费者应只找不认识的供货商吗?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布的陈某案,明确购买店铺不能借上游质量承诺免除自身义务。开箱、标记与检测相互对应,也让材质争议落实到实际交付的那只手镯。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山东日照东港公开案例研究;供铜梁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店铺承诺卖和田玉,却由上游直接发货,收到的手镯检出是玻璃,消费者应只找不认识的供货商吗?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布的陈某案,明确购买店铺不能借上游质量承诺免除自身义务。开箱、标记与检测相互对应,也让材质争议落实到实际交付的那只手镯。

宣传内容与送检实物形成同一条线

二〇二五年四月,陈某在某电商平台一家珠宝官方旗舰店花三千四百四十元购买手镯。商品页面标注和田玉、青白玉、正品、真玉,并承诺附珠宝鉴定证书。陈某收货时全程录像,给手镯作专属标记,送具备资质的珠宝饰品检验站检测,结果为玻璃制品。

专属标记不是凭个人判断替代专业检验,而是帮助说明送检物与所购商品的同一性。页面承诺、物流签收、开箱和送检环节要能衔接,不能拿另一只手镯的检测结论推断本次商品。证书是否真实、是否对应实物,也应核查,不能仅凭随包裹有证书便忽略材质差异。

店铺自称不知情,不能把合同责任推给上游

被告辩称,商品从上游购入并由上游直接发给陈某,自己不知道真假,上游已经承诺质量。法院认为,陈某在被告运营的店铺购买,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店铺不能以上游承诺免除法定质量保证义务。

因此,收货地址、发货仓库与销售合同主体不是同一个判断。消费者不必只因包裹来自陌生供货商,就放弃对真实销售者的合同请求。店铺与供货方之间如何分担或追偿,需要按其关系另行处理;本案没有公布对上游的另案判项,也不能顺势写成平台在任何情形都负同样责任。

三倍赔偿建立在本案具体欺诈认定上

官方说理指出,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与质量保障义务,又以代购等理由推卸,存在明显过错,实施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判被告退还三千四百四十元,陈某返还商品,并支付三倍货款一万零三百二十元。

退款与增加赔偿应分开列,三倍不是连退款在内一共三倍。与此同时,普通质量争议不应一律推定欺诈。另案仍应审查具体宣传、真实材质、经营者行为及误导消费等事实。对于天然玉石不同品级或个人审美差异,也不能不核标准就照搬玻璃冒充真玉的结果。

退货前固定材料,核销售者而非只看店名

准备下单时宣传、付款订单、可核经营者信息、完整聊天、物流、开箱录像、标记说明和检测资料。鉴定送检过程保留交接记录,说明样品来源和检验资质;未经核实的网络图片不能替代本次实物证据。协商退货时写明实物及证书的交还、金额和账户,避免关键证据交出后只剩一张截图。

经营者开展代发业务,应先落实真实进货审核、商品对应及售后责任,而非等投诉后让买家自行寻找上游。本文为东港法院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官方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发布材料,未披露案号、具体判决日期,不能将发布年份直接作为判决年份。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