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面仍在保质期内却未告知临期,东港公开案为何调解赔偿五百元

网购食品仍在保质期内,商家就可以完全不说明临近到期吗?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方便面交易纠纷,围绕剩余保质期对购买决定的影响展开。消费者主张一千元,最后双方调解为退货款并赔偿五百元。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山东日照东港公开案例研究;供铜梁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网购食品仍在保质期内,商家就可以完全不说明临近到期吗?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方便面交易纠纷,围绕剩余保质期对购买决定的影响展开。消费者主张一千元,最后双方调解为退货款并赔偿五百元。案件没有认定食品已经过期,也没有判处统一的临期商品罚款。

五袋方便面只剩十天,争议来自未告知

官方记载,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花十六元购买五袋方便面,收货后发现距离保质期仅剩十天。其认为购买时未被明确告知临期情况,协商未果后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一千元。

这个事实与买到过期食品不同。临期商品本身仍处有效期限,不能只凭剩余天数便推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造成身体损害。也不能忽略另一层问题:消费者是否在充分了解重要信息的情况下选择购买。便宜并不自然证明已经被告知临期,是否明示要核下单时页面与沟通。

质量尚无问题,不代表真实信息可以省略

法院认为,商家应当披露商品真实情况和重要信息,使消费者作出合理购买决定。本案未明确告知临近保质期,足以影响购买意愿,构成欺诈。裁判说理将知情权与购买选择联系起来,没有把仍可食用直接等同于经营者已经完整履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保障对有效期限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第二十条要求相关信息真实、全面。本案法官说明还援引反食品浪费法对临期食品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的要求。网络销售如何清楚呈现,应结合具体页面核验,不能仅以包装背面印着日期就当然回答下单前是否获得了充分提示。

五百元是调解结果,要与一千元请求分开

公开原文显示,经释法析理,电商平台同意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五百元,双方达成调解。不能把消费者起诉的一千元写成法院支持,也不能把调解协议改成判决确定所有临期食品统一赔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欺诈规定三倍增加赔偿及不足五百元的最低额。本案对该规则作了说明,但另案仍需证明具体欺诈事实。食品安全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具有另外的构成条件;不能只因购买的是食品,就不加区分选择更高数额。

保存下单时的信息,再选择明确请求

消费者可将商品页面、订单、付款、收货日期、生产和保质期标识及完整交涉对应保存,说明为何临期信息影响本次购买。退货前固定批次、数量及状态,不改标签、不调换实物,也不为制造证据继续食用有疑问的食品。

经营者则应核同批次库存与展示,真实标明临期情况、交付条件和售后安排,保存提示记录。双方协商时分别写清退回货品、退款和增加赔偿,避免只留口头说已经处理。本文研究上述官方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来源发布于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未披露案号及具体裁判日期,发布日不能代作裁判日。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