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认为原审律师熟悉案件,并不意味着能够替被告人直接决定再审辩护人。最高法网站公开的佘某某贩卖毒品再审事例,展示了先听取本人意见、再衔接援助与委托,以及重新保障阅卷的过程。本文依据人民法院报公开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报道未披露再审最终判项。
援助律师已经阅卷,之后仍出现新的委托需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太仓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依佘某某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王某辩护。王已到监狱会见、办理手续并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不能把后来的更换写成援助律师从未开展工作。
再审开庭前,佘母提出原审律师吴某某更熟悉案情,希望代为委托。法院与监狱联系,协调吴会见佘;佘本人明确选定吴,并办理正式委托。这一会见及意思确认,是母亲推荐与本人选择之间的重要环节,不应只凭家属交费或一封推荐信取代。
正式委托之后,援助终止和文书交付分别落实
法院随后通知援助机构终止本案法律援助,向吴送达刑事抗诉书、再审决定书等文书,并安排庭前阅卷。刑诉解释第五十一条要求,对援助指派后近亲属又代为委托的情形,听取被告人意见,由其确定人选。这里没有宣布只要另请律师就可以不核本人意思,或所有案件均能在没有适当辩护的状态下继续。
公开事例中的程序没有停在确认吴曾代理过原审。原审卷宗与检方再审抗诉材料需要在当前程序中完整掌握,先前记忆、家属转述或另一律师的口头介绍,均不能直接代替依法阅卷。
两次开庭是辩护参与事实,不是改判结果
报道记载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并充分听取吴的意见,没有公开具体开庭日、案号、原审全部刑罚或再审结论。不能据律师阅卷顺利就宣称已改判、减刑或无罪,也不能把二〇二六年四月的报道日期当作再审判日。
对此类接续,可核本人选任记录、正式委托、终止援助通知、新送文书与实际阅卷范围,分别确认哪些工作已经完成、哪些仍待履行。保密和卷宗交接同样须依法办理;家属协助推荐,不自动取得复制全卷、向外转发材料或代本人决定辩护立场的权限。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