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三十部手机用于拉票,郑玉焯案为何受贿与破坏选举两罪并罚

索取的财物被用于贿选,而非留在本人账户,是否就不再审查受贿?郑玉焯案分别评价了利用职务索取财物和破坏法定选举的行为。本文据最高法公布的一审宣判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行为发生于二〇一二年底至二〇一三年初,不能把报道当成今日新案。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铜梁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索取的财物被用于贿选,而非留在本人账户,是否就不再审查受贿?郑玉焯案分别评价了利用职务索取财物和破坏法定选举的行为。本文据最高法公布的一审宣判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行为发生于二〇一二年底至二〇一三年初,不能把报道当成今日新案。

三十部手机与七十六名代表,不是同一个统计口径

公开查明,郑为当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以送财物、利用财政部门职权安排拉选票等方式破坏选举,涉及十一个市的七十六名省人大代表。另查其为实施贿选,利用担任省财政厅负责人职务的便利,通过工作人员向有关市财政局原局长索要三十部手机,价值十五点六万元。

七十六是所涉代表人数,三十是索取手机数量,不能自行写成每位代表收到同一部手机,也不能把涉及人数乘上手机单价,重新编造受贿金额。报道没有公开完整发放表或各人的其他处理,本文不补写。

法院分别审查收财物和破坏选举,而非只问钱最后留给谁

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用于贿选,与通过贿赂、职权拉票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分别构成受贿罪、破坏选举罪,应数罪并罚。财物后来用于另一违法目的,没有使前一取得行为当然消失。

这不等于任何收款再付款都要判两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与第二百五十六条有各自的身份、行为和情节条件。后者针对法定人大代表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不能将本案直接套给所有社区、业主组织的投票。

两年、三年与执行三年六个月分别保留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破坏选举罪判二年,对受贿罪判三年、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

执行刑不是两项有期徒刑直接相加,罚金也不能当作已经返还的受贿财物。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并罚的相应规则,仍须结合实际判决,不从本案结果倒推另一案必获同样幅度。

退赃和索贿情节,不能互相抹去

报道同时记法院评价索贿从重及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没有将其写成有自首情节。类似审查可分别核真实任职权限、所选职务、索取与交付、财物价值、各分罪和总刑,而不是只交一张退款凭证。

公开稿未给案号、上诉或生效情况,均保留未知。历史判项与当前规范对照,应另核行为、裁判及规则施行时间,不拿今日金额表直接重算已公开的一审结果。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