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判死缓、滥权另判九年,李某高速公路案的两罪与损失怎样分清

向项目负责人行贿、工程后来又形成损失,不能不问具体职责和行为就套用两罪。李某案公开了项目准入、资金拨付和履约监管多个环节的事实,也分别公布受贿与滥用职权判项。本文为最高法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道路工程中的普通合同争议一律刑事化。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铜梁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向项目负责人行贿、工程后来又形成损失,不能不问具体职责和行为就套用两罪。李某案公开了项目准入、资金拨付和履约监管多个环节的事实,也分别公布受贿与滥用职权判项。本文为最高法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道路工程中的普通合同争议一律刑事化。

虚报三十亿元到账,与实际损失不是同一数字

二〇一二年,四川某市计划以建设、经营后转让的模式建设两条高速公路。时任交通运输局局长李某接受企业负责人请托,帮助企业以不实资产情况进入项目,并在资产和投资意向金核查等方面未尽职责。

官方记载,李某虚报企业已有三十亿元汇入监管专户,误导会议拨付补贴;又在未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时上报审定,擅自同意将征地拆迁资金挪作补贴。虚报到账三十亿元是具体违法事实,并不意味着法院认定已经实际损失三十亿元。

后续监管缺失使企业负责人得以大量挪用有关资金,工程停工并产生欠薪、信访问题。二〇一八年政府解除协议并收回项目和特许权;截至案发,公开认定国有资金直接损失七点六一亿元。

索贿一点三亿元与九年滥权刑,分别有依据

原案另查,李在二〇一三年至二〇一五年为该企业负责人谋利并索贿一点三亿元。索贿数额和国有资金损失对应不同事实,不能两数相加后称为受贿额,也不能只要把贿赂退回便宣布工程损失已经一并弥补。

泸州中院以受贿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九年,决定执行相应死缓及附加刑。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年并不是没有被评价,但不能写成死缓之后再顺次服九年。

死缓判项不能擅自扩展为终身监禁决定

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徇私舞弊的相应责任另有规定,受贿也需依法审查职务关联、索财等构成。原公开案已经公布两罪及并罚,不能把一般渎职和受贿的全部案件都说成只能择一罪。

同时,来源没有公布终身监禁、限制减刑的特别决定,也没有案号和两审判决日,不因同属重刑便自行加上这些内容。公开材料不是全部判决及证据,不能再推算具体释放年份。

核验重点是各审批与拨款时点、账户真实到账、履约监管、资金损失及请托索财的连接。保存原始审批版本和资金记录,有助把真实决策责任与普通执行工作区分,不以公路项目规模或负责人职称代替逐人证明。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