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个烂尾工程与两项刑罚,曹某案怎样分别审查违规举债和受贿

地方建设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不能直接推定负责人犯罪;明知债务风险仍违法推动项目,也不能只用追求发展概括免责。最高法公布的曹某案,分别审查违规举债造成的后果与收受财物事实,并作两罪判罚。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铜梁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地方建设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不能直接推定负责人犯罪;明知债务风险仍违法推动项目,也不能只用追求发展概括免责。最高法公布的曹某案,分别审查违规举债造成的后果与收受财物事实,并作两罪判罚。本文依据公开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判全文。

风险预警与反对意见,为什么进入事实审查

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二一年,曹任湖南某市市委书记期间,在财力不足、政府债务已被风险预警、有关单位和干部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违反相应法律禁止性规定推动融资举债,实施大型项目建设。

公开结果记载,新增巨额隐性债务,债务超过风险红色预警线,形成三十三个烂尾工程,并引发债务纠纷及群体性信访事件。法院据违法行使职权、重大损失与特别恶劣社会影响认定滥用职权罪,不是仅凭项目最终停工就补足全部构成。

审查类似争议,应把当时财力与预警、本人已知材料、决策权限、实际推动行为及后果联系起来。行政决策有不同意见,不等于意见双方必有一方犯罪;也不能只拿后来形成的损失反推所有参与人员当时都有同样认识。

收受二千四百九十五万余元,是另一组事实

原案另查明,曹在一九九九年至二〇二二年利用相应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收受二千四百九十五万余元。该受贿金额不是建设项目的损失数,更不是可以与债务总额直接相加的同一项目。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受贿罪判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二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三年、罚金二百万元。一审后未上诉、未抗诉,判决生效。不能把两个刑期简单相加,也不能将十三年全部归在某一项收款或某一个项目上。

未公开的损失计算,不用工程数量补齐

来源未披露具体裁判日期、案号和逐项经济损失金额。三十三个工程反映本案后果的一部分,不能换算成每个工程的统一损失,更不能据此编一条所有地方债务案件的刑事金额公式。

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渎职解释对重大损失、社会影响等有具体规定;公开案例说明的是本案已经查明的完整组合,并不使每一次举债、每项工程延期都当然符合条件。

核查可分别保留预算及风险告知、决策与履职过程、损害形成、谋利与收财四组真实材料。对项目损失的异议和对受贿事实的异议,应各指向证据,不倒补会议记录或把正常业务款改写成另一种来历。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