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退缴和立功仍判无期,余某波案怎样区分量刑与查扣财物发还

在余某波等十四人诈骗案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立功没有改变首要分子被判无期的结果;查扣财物却仍依法用于发还被害人。两项处理各有对象,不能把退过款理解为刑期必降,也不能把判得重理解为追赃已无意义。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铜梁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在余某波等十四人诈骗案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立功没有改变首要分子被判无期的结果;查扣财物却仍依法用于发还被害人。两项处理各有对象,不能把退过款理解为刑期必降,也不能把判得重理解为追赃已无意义。本文研究最高法二〇二六年公开典型案例,非本所承办,来源不是原判全文。

一年内的集团活动与已经查明的损失

公开案情记载,余某波等人在境外组织虚假黄金投资平台业务,分工诱使境内居民投入资金。一年内,一千七百八十九名被害人损失二点八亿余元。这里已有被害人数、投资虚假性、资金取得及集团分工等事实,不能与仅凭出入境记录推定参加某个窝点的情形混用。

余某波被认定在境外组织、指挥实施诈骗,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他此前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负案在逃期间又组建窝点。公开材料并未披露前案全部处理,不能进一步补成已有某份生效前罪判决。

立功是应审查的事实,不是固定减刑券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已经生效。法院评价余某波虽有主动退缴、立功情节,结合特别巨大的数额和严重罪行,仍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人员被判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六十八条对立功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不能抹去对全部犯罪情节的综合评价。首要分子的责任范围也须有集团及具体罪行的证明,不是任何带团队的人都能直接套用本案。原文没有逐人全部判项,不能将余的刑罚写给其他十三人。

发还清单另列,不用判刑替代到账凭据

来源记载,查扣在案七千三百八十一万余元财物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它不是法院判令每个人全额获赔,也不是全部损失已经实际追回。诈骗解释第九条区分权属明确与不明确的发还,已获退赔的还应扣除;不能自行拿两个总数相除,就承诺某名被害人的最终比例。

准备材料可分别列本人被骗款及已收回款、已被司法机关控制的财物、尚待执行的损失,保存正式领款及分配通知。对量刑提出意见和对发还计算提出异议,应各指向相应事实。公开材料未披露案号和两审日期,保持未知。

公开来源:最高法《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刑法第二十六、六十四、六十八、二百六十六条及诈骗司法解释第九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