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虚假股权交易,为何丁某环等案中的三人适用不同罪名

丁某环、朱某和鹿某参与同一笔被认定为虚假的股权交易,为什么没有一律以洗钱罪定罪?最高检二〇二二年公布的案例,重点呈现了交易真实性和不同人员主观认识的证据差异。本文依据该完整公开材料分析,非本所承办,案号未披露;不冒称已阅读原判决全卷。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北京市公开案例研究;供铜梁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丁某环、朱某和鹿某参与同一笔被认定为虚假的股权交易,为什么没有一律以洗钱罪定罪?最高检二〇二二年公布的案例,重点呈现了交易真实性和不同人员主观认识的证据差异。本文依据该完整公开材料分析,非本所承办,案号未披露;不冒称已阅读原判决全卷。

异常价差只是追查的起点

白某青用非法集资所得七千万元收购相关公司及子公司,并以其子名义持股。在集团资金链断裂后,其指使丁某环、朱某虚假出售该股权。鹿某代持时成为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开材料记载另以二百万元往返形成出资收购外观。

七千万元原收购、二百万元转账与股权转让后的控制,证明对象不同。价格异常可以触发核查,却不能仅凭高买低卖便自动认定每个参与者都明知非法集资,更不能用其中一个数字替代公开材料未单独说明的全部量刑计算。

登记变更后,谁仍实际控制公司

检察技术辅助审查发现,变更后白某青仍要求朱某寻找买家;公司的预留联系经追查对应报税会计,其委托人仍是丁某环。这与资金安排等结合,用于判断登记变化是否反映真实交易。

公开材料所称大量电子数据,说明取证审查的工作背景,不是数据越多证明力越强的通用公式。真正有意义的是记录能够证明哪些人员、在何阶段知道和实施什么;不能将一条聊天脱离完整上下文使用,也不因登记材料表面真实就省去实际控制核查。

三人的认识不能用同一张身份表包办

对丁某环、朱某,公诉答辩结合二人任职和参与高层会议、已通过媒体知悉非法集资、白某青告知虚假转让目的等证据,认定其知道股权来自非法集资犯罪。这里不是单由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推定,而是将其接触信息与实际安排相互印证。

对鹿某,材料明确说明,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来自非法集资犯罪的证据不足,但能证明其应当知道来自犯罪所得,因而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追责。这不表示同一股权对鹿某便客观变成另一种来源,更不表示只要不能证明洗钱罪,就当然不用再查其他犯罪条件。

裁判结果与可借鉴边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洗钱罪分别判丁某环、朱某六年及相应罚金,并与各自其他犯罪并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鹿某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各人的最终执行刑还包含不同其他犯罪,不能将其差额解释为仅由本次交易身份造成。

实际审查可逐人对应其获得的信息、参与时点、控制与资金记录、相关解释及反向证据,分别判断能证明到哪一层认识。共同参与不等于认识完全相同,部分证据不足也不意味着可以补造统一口径。

案涉行为发生于二〇一六年,二审在修正案十一施行前。二〇〇九年解释属于当时历史规范,二〇二四年洗钱解释和二〇二五年掩隐解释不能直接冒作原判援法。对今天案件须依法另核适用时点、事实和证明标准,不按这个结果预报其他人的罪名刑期。

公开来源:最高检《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之丁某环、朱某洗钱,鹿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