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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破坏性程序,是按收件人数还是被植入系统数量认定后果

有人把一段程序发进群里,就按群成员数计算受害电脑;也有人认为没有二十台设备,任何破坏性程序都不可能达到刑事后果。二〇一一年解释第五、六条并未设置这样一条通用换算。应先确定程序类型,再对应实际传播、植入、提供及影响正常运行等事实。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针对第五条第一项的自我复制传播并破坏的程序,规定制作、提供、传输并导致传播的路径。第二项则针对第五条第二、三项程序,要求造成二十台以上系统被植入。第三项另列提供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不同项的对象和行为不能剪成一个共同的二十人标准。

收到文件,不等于完成每一种后果

群成员数量、消息送达数量、取得文件人数、被植入系统数量和实际传播,应分栏核查。不能因一个人管理多台设备就自动按多个人次计算,也不能从下载链接浏览量直接推定全部设备已经植入并受到影响。

条文另有违法所得、经济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路径。某一个数量分支不成立,不足以宣称全部刑事条件均不存在;主张其他路径,亦须提出真实证据,不能用可能扩散代替已经查明的事实。

先核原样本,再核真实影响

程序样本与被检查对象应保持对应,区分检测环境和实际案件系统。技术人员的说明应讲清回答的是复制能力、触发功能、实际植入还是传播结果,不能以软件名叫病毒便省略全部判断。本文不提供制作、传播或测试破坏性程序的方法,不应为了演示重新感染第三方设备。

核查成果宜为程序类别、法定行为、实际对象和后果的对应表,并注明无法确定及需依法检验的部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故意、正常运行影响和严重后果,应按完整条件审查,既不把普通转发标签当作定罪结论,也不将未达到某一项的数量当成普遍免责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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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