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被判附加驱逐出境,同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不能等到矫正期满当天才开始核国籍和准备移交。二〇二六年衔接配合管理意见第二十二项,对文书提前送交、身份未明的通报以及期满交接,分别设置了具体安排。
有附加驱逐判项,才进入这一执行衔接
首先核对生效裁判、国籍身份、实际矫正类型及期限。外国人身份本身不等于一定被判驱逐出境,刑事驱逐也不能和行政出境处理混用;本项针对已经存在附加驱逐出境判项的对象,不是让本人自行买机票代替当前刑罚执行。
第二十二项要求,在矫正期满前二个月,由机构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等送交执行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亲友已经联系行程,不替代机关间依法移交材料。
国籍未查明,另有更早的通报节点
对国籍身份未能查明的,应在矫正期满前六个月通报执行地公安机关,由其核实身份;矫正期限本身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入矫时通报。不能因期限较短,就把身份核实事项全部留待执行完毕以后处理。
这里是依法核查真实国籍,不由本人选择一份较有利证件,也不能从没有护照直接推定无国籍。依法可提供的出生、旅行证件和其他身份线索,应如实说明,不冒用、隐藏或者编造材料。
期满交接与刑事判项的后续执行分开记录
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在矫正期满当日到机构办理交接,负责后续押送出境、待遣羁押等工作。不能把发放解除矫正证明,理解成附加驱逐判项也已经自动履行;亦不能仅因后续还有执行工作,就任意改变原矫正期限。
本人或依法协助的家属可核对完整判项、期限、真实身份和已知文书衔接,请有权机关说明相应安排。法律文章不代替公安机关决定具体航程、证件或执行方式,也不承诺何日可以重新入境。需要解决的是提前核实与按期移交,避免把刑事主刑、社区矫正结束和驱逐执行混成同一个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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