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走私等上游犯罪人,随后由自己实施掩饰所得来源的行为,是否因为钱本来就是本人犯罪取得,便不可能另构洗钱罪?2024年洗钱司法解释第一条专门处理本人实施的上游犯罪所得。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列目的和洗钱行为的,依法定罪,不以另有一名帮助者为前提。
所得属于本人,不是洗钱免责身份
第一条与第二条分别安排自洗钱、为他人洗钱。前者指本人实施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其所得及收益又成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对象;不能把第二条认识他人所得的表述,错误加成本人必须证明还另有其他犯罪人的条件。
但本人取得、持有犯罪所得,不等于已经证明另一次洗钱。要把上游取得财产的事实,与被指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行为分别说明。刑法限定的上游类型、具体所得联系和第一款行为,都不能只凭一张有大额收入的流水推定。
不能把消费、保管和所有交易一律贴上洗钱标签
正常合法财产仍须与犯罪所得区分,同一人的财物不能全部因其犯过罪而自动变成赃款。对特定交易有无掩饰、隐瞒目的、涉及哪笔所得、行为发生于何阶段,应结合原始资料依法查证,而非由合同名称或本人单方解释决定。
时间适用也要核对。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对更早行为须依法处理刑法和解释适用问题,不能只因今天调查,就不问行为时规范。本文不列资金转换的操作路径,不把司法解释中的行为类型写成任何交易的安全做法。
辩护意见要拆开两组指控
可依次列上游犯罪事实及其所得、被指另行掩饰的事实、两组证据的对应和本人具体作用。若同一记录被同时用于证明取得和洗钱,应明确其各自证明对象,提出缺口,不能只写钱是我自己的便排除全部责任。
不同人员是否共同参与、罪数和刑罚如何依法处理,还需全案审查。真实退缴、配合追查应另留凭证;不得为解释自洗钱补造代持或正常交易资料。本文说明自洗钱的适用入口,不预测任何具体案件必然增加一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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