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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设立登记就未申报,逃税审查如何区别申报通知与追缴通知

没有办理设立登记的经营者发生应税行为却不申报,刑事审查不能只问“税务机关发没发过通知”。2024年涉税刑事解释第一条有关申报的通知,与第三条有关依法追缴的通知,服务于不同判断。混成同一文件,可能同时看漏不申报行为和特别追责程序。

先看纳税人属于第一条哪种情形

第一条对已经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规定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属于相应情形;对依法不需要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者,则列明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申报而不申报。不能仅用没有营业执照,推定不存在任何纳税义务。

条文还保留其他明知应依法申报而不申报的情形。因此,具体属于哪项,应核真实经营、应税行为、依法适用义务、本人认识及通知,而不是只因找不到一张纸便一概保证无罪。登记状态也应以行为时事实为准,不把事后补办或注销倒推为从来没有经营。

申报通知与追缴通知不能互相代替

申报通知涉及上述不申报行为的认定;第三条的追缴通知,则与纳税人逃税法定不追责安排、履行及程序相关。收到申报通知,不代表以后所有追缴程序已完成;税务机关开始检查或者发来一般材料要求,也不能只凭名称就视作相应法定通知。

第三条还规定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依法不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应按实际涉嫌行为和法定范围核查,不能将这一句改写为只要不接电话、未亲手签收,机关就从未依法下达。送达对象、方式、内容和记录都应核实,不能故意回避或隐瞒真实联系。

程序材料之外,仍须查犯罪其他条件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还要求相应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税款数额及比例等。普通申报差错、对税法存在真实分歧,与明知依法应报却不报,不能仅因结果都有少缴便一概定罪;补缴也不等于承认所有指控事实。

铜梁相关人员可按经营和纳税义务、登记、申报要求及答复、追缴与履行、刑事立案分别列时点,附真实原文书。对某项文件有异议,应指出权限、内容、送达或事实缺口,不用一句没有收到概括全部过程。

不得倒签申报、补造通知或统一虚假说法。有效成果是说明各阶段实际发生什么、对应哪条条件及仍缺何证,而非把两种通知混成一张可保证免责的凭证。

依据:[2024年涉税刑事解释第一、三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8482.html);[刑法第二百零一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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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