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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缴过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临时账户与关系归集怎样确定

多地缴费,先核关系而不是任选养老金较高的城市

在外省工作后回到铜梁,或者准备在另一省办理退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先整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户籍和各地缴费记录。待遇领取地不是单凭现在住在哪里、最后一次在哪里交费,或哪个城市平均工资较高来选择。

国办发二〇〇九年六十六号暂行办法第六条与人社部规二〇一六年五号通知第一项,设有判断顺序。本题讨论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其他险种,不能直接套用。已经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不能用这套流动就业规则重新挑选领取地。

先按户籍与基本关系所在地判断,再回查满十年的地方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在该地办理;不足十年的,再转回上一个缴费满十年的原参保地。每个参保地累计均不足十年的,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这里的一地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不把同省不同区县机械拆成互不累计的地方。也不能看到两地都满十年,就自行选待遇较高的一地,忽略关系现存地点和上述先后顺序。

十年用于判断相应待遇领取地,不等于只交十年就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实际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是否依法延缴等,须按本人条件及现行衔接规定另核,不能从这项地点规则推导统一退休日期。

视同缴费年限要有依据,不能只看实际转入的钱

二〇一六年通知说明,除另有特殊规定,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累计年限包括当地实际缴费和计算在当地的视同缴费;曾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工作的有关年限,按当时工作地等规定认定,不是把所有历史工龄都放到最后居住地。

准备档案、原工作单位与岗位记录、认定文书和历次转移信息,分别列出已确认、记录缺漏和存在争议的期间。先向经办机构核实缺漏原因及补正要求,不能自行修改缴费月份或把转移资金金额反算成必然认可的工龄。

临时账户不能仅因后来补缴就改成普通关系

暂行办法第五条对一定年龄后在非户籍地参保等情形,设置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同时有依法批准调动等例外。咨询时应核首次参保时间、当时年龄、户籍和实际账户性质,不只截取当前余额页。

二〇一六年通知第三项进一步明确,在临时账户地补缴建立临时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并不改变临时账户性质。再次跨省流动时封存相应临时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依法统一归集。不能听信补够当地十年就一定可以留下退休的承诺,也不能为变更账户性质伪造早年劳动关系。

从受理记录追踪归集,发现差异提出具体请求

需要办理转移接续时,先向拟接收地经办机构核资格与现行办理渠道,保存申请、补正、接收及转出记录。暂行办法第八条分别规定接收审核、原地转移、接收关系和资金后的办结环节,不能把其中一个环节的期限当作全程必然办完的保证。

按国家规定达到条件且领取地应为户籍地的,即使此前未在户籍地参保,二〇一六年通知第八项也规定由户籍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转移归集并核发待遇;不宜仅因当地没有既往缴费记录便放弃核实。

委托材料可形成各省缴费及账户表、户籍变化时间轴、档案与认定依据、转移申请和正式答复。认为认定或转移处理侵害权益的,应按具体文书和现行法定路径处理,分别提出纠正月份、确认账户或核定地点的请求,不以一次口头咨询替代正式办理。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