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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已经依法转让,抵押转移登记未更新就完全没有取得从权利吗

受让一笔有抵押等从权利的债权,不能只因抵押转移登记还未办理,便一概认为从权利完全没有随同取得。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从权利依法随债权转移,并明确其取得不因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但原从权利是否真实存在,仍须先核清。

随同转移的,是原来真实存在的从权利

原债权、转让事实及范围,应有合同和履行依据。担保本来没有成立、已经依法消灭,或只覆盖特定金额时,受让人不能靠一份债权买卖协议制造新的担保或扩大原担保范围。转让人承诺资产包足额有抵押,也不能代替登记和真实权利核查。

该条对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设有例外,不能把所有与原债权人有关的独立合同利益一概打包取得。主债权仅部分转让时,还应依法核对应范围及其与剩余权利的关系,不自行宣布整项担保都只为自己服务。

取得与转移登记,不是完全相同的节点

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处理未办理转移登记或未转移占有不影响从权利取得的问题。它没有取消本来依法设立某种担保所需要的登记或交付,也没有让原本无效的担保变成有效,更不是允许伪造登记资料自行处置财产。

受让人仍应及时要求转让人提供资料并依法配合相应手续。取得了权利与实际行使时提交哪些证明,是有关但不同的问题;不能因取得不受该手续影响,就长期放任登记信息、原件和实际占有关系完全混乱。

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效力另有规则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原有抗辩及保证人的特别保护,需要依相应规定审查。尤其不能把第五百四十七条当作已经替代一切通知,也不能因抵押登记显示旧债权人,就否认债务人依法可以要求核验真实受让链条。

有保证关系时,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另有转让通知及禁止转让约定的规则。主债权和抵押从权利取得,并不自动证明某个保证人对本次受让人也已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等条件亦不会因换了债权人而任意重算。

交接表应同时覆盖债权、权利和证据

整理原合同、付款与余额、转让文件、担保合同、原设立及后续变化资料、财产状态和通知记录,列清尚需办理的配合事项。财产被查封、已有其他担保或存在权属争议,应如实核对,不将手续未更新与根本没有担保混成同一个风险。

铜梁受让人与异地转让方交接时,可分别确认已经依法取得什么、目前能够提交什么、还欠哪项材料。请求实现担保应通过合法程序,未取得真实回款之前,不把从权利随同转移写成财产已归己所有或债权必定足额收回。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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