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门店每年除加盟费外,还被收取“全国推广费”。总部只发几张宣传图片,不说明钱用在哪里,加盟商能要求查看吗?对于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关系,推广宣传费用有专门的使用与披露要求,不能只凭合同里写了“管理费”三个字就结束审查。
先区分几种不同费用
使用品牌和经营资源的特许经营费用、持续服务管理费、统一广告推广费,以及门店自行购买的广告投放,可能对应不同义务。应把收费通知、合同附件、付款备注和发票列到同一张表,查明每笔款项的收取主体、约定用途和期间。
铜梁门店向外地品牌总部付款时,尤其应核对合同签约方与收款公司的关系。关联公司代收,不必然说明收费违法,也不能当然免除合同方的解释和履约责任。需要取得代收依据,而不是仅凭品牌标志认定所有公司承担同一义务。
推广费用应按约使用并及时披露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用于推广、宣传的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并及时披露使用情况。加盟商据此提出具体的使用情况请求,有相应依据;但这不是对总部一切经营账目享有无限制查阅权。
可以围绕约定年度或项目,要求说明收取金额、推广渠道、执行时间、主要支出、涉及门店及分摊规则,并提供足以说明履行情况的材料。涉及其他门店隐私或商业信息时,可协商适当遮蔽;不能借保密之名完全不披露本应披露的用途。
有支出不等于已经完成约定服务
总部确实花了广告费,还要看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推广范围。合同承诺为本店提供开业投放,却只展示与本店无关的旧宣传,履约评价与“广告点击后没成交”并不相同。前者涉及是否交付约定服务,后者还涉及营销效果是否被明确承诺及其他经营因素。
条例同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对招商时的收益表、回本承诺及后续解释,应保留原始版本,但不能因此倒推每笔推广费都必须全退。退还、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需要分别说明违约内容和相应计算依据。
交涉时把请求写得可回答
与其只写“公开全部账本”,更适合注明哪一笔费用、哪一期服务、合同哪一项约定未见落实,并提出披露资料及答复期限。若总部拒绝、答复明显矛盾,继续保存催告与回复,再分析行政反映或合同诉讼路径。不要直接用未获披露作为停付所有其他款项的理由;不同付款义务是否可以抗辩,仍需逐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