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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额一元的新股只收八角,股份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就能发行吗

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面额为一元的新股,为引入投资人承诺每股只收八角,能否因为股东会一致同意就实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面额股股票可以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是否相同,与是否低于法定下限,是两个需要分别审查的问题。

同次同类都收八角,仍不能回答下限问题

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同次发行同类别股份的每股条件和价格相同;第一百四十八条则要求面额股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有认购人支付一样的低价,可能没有彼此价格差,却不能据此排除低于票面发行的问题。通过平等表决,也不能免除实体限制。

应看公司依法采用的股份类型、章程和本次发行资料。合同把一笔钱称为折扣、优惠或客户支持,不会自然改变实际每股发行价。没有真实业务的价款返还,更不能仅因另签服务协议就不再核查实质安排;确有独立交易的,也应分别说明,不凭收款人相同便一概否定。

面额不是老股转让时永远不能跌破的市场价

这里约束公司发行面额股股票,不能直接套到股东出售自己已经持有的股份。老股交易中价格低于原始取得成本或者票面金额,不因这一事实就当然违反本条。应先识别股份来自新发行,还是现有股东转让,款项究竟进入公司还是支付给卖方。

公司资产价值下降,也不会自动将原来的一元票面金额变成八角。更不能把股份公司规则搬到有限责任公司,以普通认缴金额的称呼反过来解释面额股发行。法律对象和真实交易结构不同,适用结论需分别形成。

无面额股制度也不是临时改合同名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允许公司依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并规定全部转换等安排。是否依法调整股份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和其他法定手续,需要另行审查,不能在一份认购协议上写成本次不计面额,就跳过原章程和法定程序。

采用无面额股时,还涉及发行所得计入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不能将其理解为可以任意抽回股款的通道。具体融资方案应整体核对,避免为解决一项定价问题又造成资本记载、既有股份权利和认购文件互相矛盾。

签约收款前先确认能够依法实施的方案

铜梁股份公司可以对照章程、股份类别及面额、本次发行决议、每股认购价和资金流,明确尚待完成的事项。不得在未核实可行性时先承诺投资人一定能按低价取得股份,再以公司盖章逼财务照办。

已经签约或收款的,应依法分析具体合同、履行状态及各方责任,不仅凭发现低于面额就保证自动退回全部投资,也不能事后改写原始付款性质。将发行下限与同股同价、老股交易和无面额股制度分开,才能提出对应真实融资安排的调整措施。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