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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因合并取得上市母公司的股票,可以用这些股份参加投票吗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合并其他企业时,取得了母公司的股票,集团希望由子公司参加母公司股东会投票。股份已经到账,不等于可以当然行使表决权。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母股有特别限制,取得原因与持有期间的权利后果,需要分开核查。

先确认是哪个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核查上市主体、实际控制关系、具体持股主体及取得路径,不把集团内部任何关联企业都简称同一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上市公司有定义,尚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普通有限公司及其他结构,不能未经分析套用所有上市公司特别规则。

股份由子公司自己取得,还是仅受托代他人保管,事实也应查明。账面出现一项投资,不自动证明全部权利安排;经办人员或系统账户名称,也不能替代真实所有人和权利关系。提供给会议的资料应与实际状况一致,不为凑表决权临时变更称谓。

原则上不得取得本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因此,不能只因为买入价格合适、有利于维护集团股价或董事会同意,就认定可以作为普通证券投资自由购入。授权与真实法定限制需要同时审查,不能互相替代。

已经发生的取得,是否违反规则、需要怎样处理及相关责任,应根据实际原因和适用法律核查。不要仅因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就认为对上市母公司股份也没有特别要求;母公司自己收购股份的规则,也不能不经区分直接用来解释子公司的持有。

合并等特殊原因取得,也不能正常投票

同条对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母公司股份的情形,规定不得行使对应表决权,并应及时处分。因此,符合相应取得原因,不表示以后就与普通外部投资者完全相同;不能把免于直接否认该次取得的情况,扩张成可长期持有并参加控制性投票。

是否真正因合并或相应原因取得,应有真实合同、程序和股份变化资料,不通过包装成合并规避一般禁止。质权行使也要依法完成相应条件,不能只签了一份担保文件便宣称已经属于特别情形,实际执行与文书名称都要核实。

股东会计票应排除相应股份表决权

准备参会时,应披露持有主体、数量和取得依据,按相应规则处理票权,而不是让系统自动按账户余额全部生成有效票。通过代理人投票也不能当然改变本来不得行使的权利,不能由子公司再委托母公司人员把这些股份投成赞成。

有关会议有效性、票数基数及已作决议如何处理,需要结合实际事项和法律规则判断,不能只发现一张票算错就宣布所有决议自动无效。保留原始投票、出席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不事后抹掉原数据来掩盖真实过程。

铜梁企业对接集团交易先核两套安排

一套是股份取得的合法依据,另一套是持有后的无表决与及时处分安排。及时具体到何时怎样依法处置,应按实际适用规则和项目处理,不能编造统一固定天数,也不把及时理解成可以无限等待股价上涨。

律师、财务及证券业务经办应共享真实资料并各自完成相应核查,不让一份合并合同被误读成永久持股授权。把取得原因与使用权利分开,能避免集团内部看似方便的一次投票,影响上市公司的合法决策基础。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