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拿出一份担保决议,债权人已经知道股东没有开会、签名被冒用,却仍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不能仅凭手中有一张盖章文件就当然主张善意。关键在于担保签订时的权限、审查过程和债权人的真实认识,而不是事后是否补齐了文件外观。
先确定担保应经过什么决议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结合公司法、章程以及担保对象核对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要求。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时,还涉及相应表决及回避规则。需要先看真实股东结构、决策权限、表决比例和担保范围,不能拿一份与本次金额、对象无关的旧决议顶替。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部分情形另有规定,上市公司还存在特定要求,因此不宜宣传所有公司担保都只需同一张决议。本文聚焦需要审查公司决议而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场景,其他担保结构应分别适用规则。
合理审查与明知伪造不能并存
司法解释第七条将相对人善意与否作为判断越权担保对公司效力的重要条件。有证据证明已合理审查公司决议,通常有利于善意认定;但公司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不能以已经看过纸面决议掩盖该事实。
例如,债权人参与商量如何冒签,收到股东明确否认文件的通知后仍按虚假文件签约,或者掌握足以显示明显矛盾的资料却不作核实,都可能影响判断。这些只是说明需要调查的事实,不表示任何单一疑点必然导致担保失效,也不要求普通债权人在所有交易中都做笔迹鉴定。
证据应围绕订约时点保存
公司一方主张债权人明知,应整理决议形成经过、真实会议资料、签名人陈述、沟通记录及文件发送时间。债权人则应保留收到的章程、股东资料、决议版本、核实过程和必要补充文件。事后获知瑕疵,与签约时已知,法律意义不完全相同。
只有公司内部说“从未同意”,未必足以推翻相对人的善意;但债权人仅说“印章是真的”,也未必能说明已经合理审查。对于伪造或变造的认定,应依法举证,必要时申请相应调查或鉴定,不能自行修改扫描件再作证明。
在非善意情形,担保合同对公司的效力、是否存在过错赔偿及其范围,需要依具体规则审查,并非当然继续按合同全部担保金额赔付,也并非任何主体均无责任。铜梁企业与债权人处理这类交易,宜在放款或供货前完成必要核查;发现实质矛盾时先核实权限,而不是先交易再期待一纸决议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