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型号正在召回,制造商换一个同类设备名称申请检验,不能只说新型号从未出事故就结束判断。第二十八条针对规定情形,禁止提交新的同类机场设备检验申请;已经提交的,应主动通知机构暂停检验。
三种状态分别核实
其一,发生有关事故、征候或不安全事件等,涉及设备设计生产原因,正在接受事件调查;其二,同类设备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复审且尚未完成整改;其三,因生产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履行召回职责或者召回尚未完成。
应核事件与设计生产的联系、调查状态、一致性问题及整改、召回范围与进度。不是任何与设备同场发生的事件都自动触发,也不能仅凭厂家自己宣布无关或已经发出召回通知,就认为相应状态已结束。
同类与已经提交不能被换名绕开
具体是否同类,要根据真实设备及适用分类核实,不由厂家为了继续检验随意更名。对已提出的申请,条文要求主动通知暂停,不能仅停止追加材料,却让检验机构在不知情时继续形成结论。
第三十二条标准换版等安排与本项申请暂停又不同;不能援引原合格结论仍有效的一般情形,自动覆盖正在调查、未整改或未完成召回的专门状态。
可形成事件或问题范围、真实状态、同类设备依据、所有相关新申请及通知记录。何时能够继续,应依法核实具体条件,不在文章中编造固定等待天数,也不以延期交货为由隐瞒实际召回和调查情况。
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第10号)](https://xxgk.mot.gov.cn/gz/202408/t20240821_4150793.html),第二十八、十二、四十三至四十五条;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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