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管理需要真实记录,但对某一项全国法定义务的说明,应准确区分适用对象。有人引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要求所有普通货运驾驶员都按省级统一客运行车日志填写,论证并不完整。
第三十九条直接列的是客运和危货驾驶员
该条要求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不能把条文对象改成所有道路运输人员,也不能将网上下载的外省模板说成全国唯一法定格式。
但本条未直接列普通货运,不等于普通货运企业从此没有任何运行、车辆、安全或其他记录义务。应另核实际业务适用的规则、企业制度和合同,不以一条规定的范围排除其他合法要求。
企业自行管理与法定义务来源要写清
企业依据合法管理需要要求记录,应说明实际项目、用途和责任,不能为减少成本让司机虚填时间或路线。记录内容与真实任务、驾驶和休息安排应一致,不把事后补写一张表作为安全义务已经全部履行的证明。
涉及违法经营、疲劳驾驶或事故调查,行车日志只是相关材料之一,不能单凭形式齐全便否定其他记录反映的真实风险。
核清对象再提出具体问题
石柱从业人员可先确认普通货运、客运还是危货岗位,向单位询问所用表格依据和省级实际式样。需要纠正错误记录时保留原版及更正说明,不删除原始数据来制作表面一致。
本文不提供逃避合理记录管理的方法,结论只在于引用法条须准确,不能以扩大或缩小对象代替完整合规判断。
来源:[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6年修正)](https://xxgk.mot.gov.cn/2020/gz/202602/t20260213_4200291.html),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