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企业请银行出具海关税款担保保函,草案约定先向企业追索,企业确实无力缴税后银行才负责。一般商业保证方式不能直接替代海关税款担保的特别要求。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对金融机构保函和关税保证保险写明了保证方式与期间。
保函和保证保险均须核连带责任保证
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一般为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关税保证保险保单。第六十七条明确,这两类保函及保证保险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不得短于海关核准的担保期限。不能只看文件封面带银行或保险标识,就忽略责任条款。
审查时应把被担保义务、金额、海关核准期限、保函或保单期间及责任触发分别对应。内部认为银行最终会付款,不足以弥补文本期限更短或保证方式不符;企业与银行约定的反担保费用,也不改变海关作为相应受益主体的法定要求。
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不等于银行单方续函即可延长
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延期,应经海关核准。银行同意修改到期日与海关核准担保期限,是不同环节;原事项发生变化,也应向海关如实申请相应变更,而非让新旧文本无法对应。
第六十八条规定海关收到担保或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符合规定的自海关决定接受之日起生效。不符合的应书面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银行签发日期不是可以自行提货或暂停原缴款义务的唯一依据。
后续履行与向保证人主张,也有不同期限
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自履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手续。未履行的依法转税;保证金在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转税,保函、保单则按第六十九条,在届满后六个月内且不超过保证期限要求担保人履行。
因此保证期限与海关担保期限不能只留一个到期提醒,也不能把届满后的六个月解释成海关已自动给纳税人延期缴税。担保人代为履行后,纳税人仍须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双方内部追偿另依真实合同及法律处理。
石柱企业可在提交前让财务、银行和报关人员逐项校对义务、期间及正式接受结果。文章不保证任何保函必被接受,也不把开函成功等同原税额争议已经终局解决。
依据:[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六至七十条](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5/art_68923263bddd4e95b6b5d98a93987b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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