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对进口税款发现差额,要求海关把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一起全额退回,但其中代征增值税已经抵扣。能确认存在税额差异,不等于同一笔已经依法抵扣或退税的款项可以再拿一次现金。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分项处理。
关税与进口代征税不能合成一个总数
办法第三条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进口环节代征税已予抵扣或已办理退税的,该项税款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适用须核是哪项税、是否确已抵扣或退税,以及有没有对应的特别规定。
不能因为一项已抵扣,就宣布同票货物所有关税差额也不可能退;也不能把财务账上拟抵扣、尚在核验与已经抵扣写成同一状态。关税、代征税、利息和滞纳金应分别列明,避免总账只写进口税费而无法辨清。
退税申请资料要说明已经获得的处理
企业可提供原缴款、申报及差异原因、各税种金额、实际抵扣或退税记录。海关认为需要的相关证明,应按合法要求如实补充,不向不同机关隐瞒已经享受的处理,也不自行撤改历史凭证来制造从未抵扣的表象。
如果认为适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例外,应指明真实文件、具体条款及本企业满足条件的事实,不能只说其他企业退过。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抵扣更正等事项时,应依法落实真实结果,不由本文承诺先写一份说明就能同时保留抵扣和领回税款。
利息、滞纳金及后续办理也要分开
第六十一条对多征税款利息另有起止与活期利率规则,并规定已征滞纳金不予退还。不能把供应商赔偿、企业融资成本或内部账面利息一并当作海关应退,也不将一般税务机关多缴税款的全部处理直接搬来。
第五十七至六十条对海关发现、企业申请、受理补正、查实通知及收到确认书后三个月办理等另有安排。既有抵扣问题需要核清,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实际申请和通知期限;提出异议的程序也应根据正式文书依法判断。
石柱企业可以制作按税种、差额、已抵退状态、例外依据和待处理事项分列的核对表。目标是依法消除重复并获得应有的实际处理,而非把一票货的所有历史支出都包装成同一退税请求。
依据:[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三、五十七至六十一条](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5/art_68923263bddd4e95b6b5d98a93987b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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