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放行接近三年,企业认为只要等到日历上的三周年,海关就绝对不能再确认税额。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需要同时阅读:三年确认期间有法定扣除事项,不能只拿放行日期加三个年份便得出全部结束。
先确认正在计算的是税额确认期间
第五十五条允许海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确认应纳税额,确认与申报税额不一致,应出具税额确认书。它与海关稽查对象及资料保管的期间、确认后缴款期限,不是同一个问题。
例如,一份会计资料即使涉及很早的进口,也不因此可以销毁;反过来,企业仍有保存义务,并不单独证明海关对任何款项都可以无限期确认。应把本批货物、缴税放行、正在实施的程序和所据条款先对应清楚。
四类期间依法扣除,不能任意扩大
第五十六条明确,确认应纳税额期限应扣除稽查、调查、侦查、境外协助税收核查的期间。计算时需要核具体属于哪一类、实际开始结束节点与相应材料,而非只用海关内部还在处理这句概括话,给所有等待一律暂停计时。
企业可以请求说明所采用的起点、扣除期间及依据,准备已有通知、调查协作和接收记录。对事项性质、时间有异议,应具体指出,不把自己未收到某一份名称完全相同的文件,直接当作该期间必然不存在的证明;也不因口头听说跨境核查就自行延长一切期限。
扣除时间不等于已经证明少缴或违法
即使依法仍在确认期间,海关对价格、归类、原产地和应纳税额的认定,仍应有具体事实和依据。期间成立与税额正确是两层判断;企业提交专业资料和不同意见的必要性,不会因为时间尚未届满就消失。
普通补征、违反规定追征、走私等特别事项,又须分别依法律与办法有关规则判断,不能拿第五十六条一个扣除规定宣称所有税款都永远可追,也不能借三年已过隐去真实违法事实。本题同样不把税额确认书直接等同于行政罚款决定。
石柱企业可按每票整理日期基线、法定扣除事项、海关计算及争议、实体税额资料四部分,保留真实通知和答复。向律师提供时,应交完整程序链,而不只是截一张三年前的报关单;有争议依法核救济,不能以自行算已到期为由删账或拒绝合法核查。
依据:[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二、六十三条](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5/art_68923263bddd4e95b6b5d98a93987b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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