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运到境外加工后再运回,企业只拿到一张加工费发票,便认为已经足够说明进口计税。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要求出境加工申报及复运纳税资料连续对应,不能把境外加工支出简化为供应商愿意开多少发票就按多少处理。
先建立出境加工与复运货物的对应
办理原货物出口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交出境加工合同等资料;货物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应记录原货品种数量、识别信息、境外加工内容与复运成果,说明加工前后如何对应,不能把后来另购的一批成品也直接塞进原出境加工项下。
复运进口时,应提交加工费发票、料件费发票等资料,并按计税价格规定及完成复运进境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计算申报。合同总价、支付流水与两类发票可能各含不同项目,需要真实核对,不从一张加工费票据推出其他实际料件费用均不存在。
商业结算已经完成,不替代依法核价
境外加工商免收部分费用、由第三方供料、合并付款等情形,应如实说明;是否及怎样计入,应依对应计税价格规则确定,不能凭本文任意选择较低数字。双方内部约定货款含税,也不等于海关必须接受合同设定的计税价格。
可以形成原出口资料、加工内容与料件来源、真实费用和支付、复运货物与申报四组对照。尚缺发票或费用分项的,应依法补充或说明,不倒造一张此前不存在的结算单来凑闭环;对商业争议保留异议,也不意味着可以不处理真实进口申报。
复运期限并非企业任意套用六个月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节修理及出境加工的期限,由海关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和具体实际情况确定。不能不看本票实际文书,就把其他暂时进出境管理中的期限直接挪来。合同后来延长,也不当然修改海关原定期限。
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复运的,应在届满前说明并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第四十七条规定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由此产生的真实税费和合同责任,应分别核算,不向境外加工商保证晚运回来最多只补一份解释。
石柱企业在签约、出口、加工变更和回运四个节点保持资料交接,可避免采购只知道合同、物流只知道批次、财务只知道总付款而无人能解释全部计税事实。
依据:[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5/art_68923263bddd4e95b6b5d98a93987b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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