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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属暂不缴税范围,停留不足一个月也要按整月计税吗

设备只在境内短期使用,既然获准暂时进境,是不是税款也一律暂不缴?能采用暂时进出境监管方式,与是否属于关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列明的暂不缴税范围,是两层判断。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范围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另设按月计税规则。

六十个月是计税分配期限,不是可以停留五年

第三十六条要求依法确定计税价格,按该货物完成申报之日的税率、计征汇率计算,按月缴税,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复运时缴税。每月关税税额为关税总额的六十分之一,每月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也按相应总额的六十分之一计算。

这里六十个月用于税款分配,不意味着任何货物都取得五年停留许可。真实复运期限、合法延长期限与计税期限应分别登记,不能看到公式便把监管文书上的六个月或其他具体期限自行改长。

不足一个月,要分超过与不超过十五天

计税期限从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但超过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十五天的免予计征。因此十六天不能仅按十六天除以三十计算;十五天也不能未经核查便按完整一月收费。

这不是给所有暂时进出境货物统一免税十五天。应先确认适用第三十六条,且真实停留与复运记录能够对应。具体跨月、延期及各批次计算,应按真实放行、复运日期和海关处理核实,不用企业入库日替代法定起点,也不将不同设备共用一张粗略进出表。

不再复运,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处理剩余税款

第三十六条还要求,届满后不再复运的,应在届满前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并缴剩余税款。暂时缴了几个月税,不等于设备从此变成可以任意留购、销售的普通进口货。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另涉及未按期办理的滞纳金及延长期限,应按实际情况衔接。

石柱企业签短期设备服务合同时,可以要求交付真实监管类别、放行与复运期限、计税总额及分月计算依据。承包商承诺所有费用包干,只影响内部成本分担,不能改变法定计税机制。法律核查应把适用范围、时间和公式对应清楚,不承诺只停几天便当然所有税费为零。

依据:[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5/art_68923263bddd4e95b6b5d98a93987b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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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