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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升值股权,能按评估价开票并全额在当年税前扣除吗

企业计划将一项已经升值的股权捐给慈善组织,评估报告写了较高价值,不意味着可以照该数额开具捐赠票据并在当年全部扣除。公益股权捐赠同时涉及股权转让收入、捐赠额以及年度扣除上限,三项计算应分开。石柱企业决定捐赠前,就应把公司授权、交割资料与税务核算连接起来。

先核受赠主体是否适用专门政策

财税二〇一六年第四十五号针对企业向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所指受赠方包括经确定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且须符合境内注册、公益宗旨和非营利要求。对境外社会组织的捐赠,不适用该通知。

组织名称带有慈善或公益字样,不等于已经具有相应扣除资格。应核实际接收主体、适用年度资格及捐赠用途,避免把与一家有资格机构的合作宣传,误认成另一家收款单位同样具备资格。个人直接受赠、商业赞助,也不能未经辨别套用这套规则。

升值部分不能直接变成税前捐赠额

通知第一条要求视同转让股权,但转让收入额按企业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第二条同样按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并由受赠机构依捐赠企业提供的历史成本开具票据。不能只取评估价、股价或双方合同中的高额数字作为扣除依据。

应整理取得股权的原始合同、实际出资或购买凭证、历次变动及相应税务资料,依法核实历史成本。评估可能服务于公司决策或交易交割,却不能因此取代专门税收口径。对实际成本有争议,应先查账、查原始凭证,不倒填一份成本说明去迎合预计节税数额。

确认捐赠额后还要计算年度限额

一般公益性捐赠结转规则见财税二〇一八年第十五号:符合条件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以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超过三年。年度利润总额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不能把销售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拿来乘百分之十二。

该通知对年度利润总额明确为大于零的数额。出现亏损等情况,不能仍按股权评估增值想象出当年扣除空间。存在另行适用的专项税收政策时,应核具体条件和有效时点,不把历史专项全额扣除宣传直接用于当前普通捐赠。

结转不是每年重新获得三年期限

三年从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算,当年与以前结转合计可扣部分仍受当年限额约束,并应先扣以前年度结转,再扣当年发生部分。可以按发生年度建立台账,标明原捐赠额、已扣金额、余额及最后可用年度,避免新旧捐赠混在一起使早期余额过期。

捐赠协议、合法决策、股权交割、历史成本和票据应能互相对应。若受赠方依评估价误开票,应依法沟通纠正并保留过程,不因已经出具票据就拒绝核实税务口径。最终成果应是一套能说明股权真实转移及各年度扣除依据的账证资料,而不是承诺公益捐赠总能产生与评估值同额的节税利益。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