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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证书,软件验证通过就能直接认定国内同等效力吗

跨境交易对方用境外电子认证机构签发的证书签署文件,签约软件显示验证通过,并不直接回答该境外证书在中国能否按法定条件取得同等效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签约人的代表权限是相互关联的三件事,应在采用系统前核对清楚,避免交易已经履行才发现双方对证明方式理解不同。

境外证书同等效力有法定核准条件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境外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本法设立的境内提供者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作了对应安排。

这里需要核的是提供者及相应证书是否落在真实核准范围,不能把外国公司合法登记、海外行业认证或软件品牌知名,直接代替主管部门的核准。也不能仅凭两国存在一般经贸往来,就推定已经满足该条所指协议或对等条件。

软件信任不等于法律核准,也不等于文件必然无效

阅读器显示绿色图标,通常只能说明在该软件的验证设置下得到某种技术结果。应取得签发者、证书序列号、有效期、信任链及验证说明,核明软件预置信任和法定核准是否是同一事项,不让销售截图承担它不能证明的内容。

反过来,尚未证明第二十六条条件,也不宜直接宣称双方合同绝对无效。第三条禁止仅因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就否定文书效力;真实意思、文件完整性及其他证据仍需审查。没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与已经证明签名伪造,是不同结论。

可靠签名仍须核签署控制和改动发现

第十三、十四条关于可靠电子签名及其效力,重点包括签名制作数据专有、签署时由签名人控制,以及签名和文件签后改动能够被发现。境外认证获认可,也不能替代对某次实际签署是否可靠的判断。

交易前可要求对方说明验证方式和必要导出资料,并由适当技术人员检验。保存原始电子文件、完整签名数据和当时的状态记录,不只保留印着签名图案的扫描件。若系统后续无法访问,应事前约定如何取得验证所需资料,不为追求页面好看而重新覆盖原文件。

签约主体和可用文书范围另行确认

证书证明某个人的身份,不当然证明他能代表境外公司承诺担保、处分重大资产或放弃权利。仍应核公司身份、签约人职务和授权,以及交易具体审批要求;证书持有人与合同相对方不一致的,应说明其关系。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还对人身关系等特定文书设有适用排除,不能将商业合同采用方式直接移到婚姻、收养或继承文书。石柱企业咨询时,可提交实际合同类型、境外签发机构和核准依据、原始签署包及公司授权,先形成可以合法复核的签约方案;已有争议则围绕真实签署、效力和举证分别提出请求。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