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跨区域水环境提案,能否直接当作法院已判违法的结论?最高检公开的引江济淮监督案,从政协提案发现线索,经实地核查和逐案研判,由省级检察院统筹不同关联案件。本文为真实公开公益诉讼案件分析,非本所承办,监督办理与法院终局裁判分开表述。
以事立案,仍需对应具体损害和机关
二〇二四年十月,安徽省检察院从政协委员提案发现问题。工程跨区域、监管主体多,同年十一月九日决定以事立案,省院主办、沿线十二市四十四县区检察院同步办理关联案件。提案是线索来源,不因具有提案身份就无需核污染事实或法定职责。
调查实际区分养殖围圩围网、企业及生活排污、农村垃圾和农业面源、侵占堵塞河道等问题,结合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各自职责。不能把输水线经过某地,就宣称该地任一机关对全部问题承担相同责任。
多种程序有不同对象与结果
截至二〇二六年四月,沿线办理关联案件185件、发检察建议14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件、民事公益诉讼6件。上述不是185份法院胜诉判决,也不是都对同一个企业起诉。部分民事案件追偿修复费用,与行政履职监督各有对象。
整改包括拆除违法养殖设施、整治排污口、清理垃圾和侵占建筑,并建立长期管理安排。省院在四月三日召开结案论证会,经评估水环境明显改善后,于四月十四日终结专案。终结的是该监督专案,不能自动写成所有关联案件同时法院裁定终结。
类似问题材料应列明地点、可核损害、线索来源、实际主管职责及已有回复,再区分请求监督还是民事修复。公开稿未披露每一关联案案号和裁判,不补造。原案采用当地衔接机制,不意味着其他地方未经核实就有相同移交平台或必须使用同一办理形式;本案的可借鉴点是把一项综合提案转换为可核查、可分别承担的具体责任。
公开来源:[最高检生态环境部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典型案例](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605/t20260521_727585.shtml),第四案:安徽省检察院引江济淮工程水环境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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