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生产线产生的污泥,一部分属危险废物、一部分属有害物质,是否必然说明鉴定矛盾?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公布的叶某军等案,结合原料差异及分布点位,说明不同技术证明方式须有具体对应基础。本文研究公开案件,非本所承办,不提供违法处置操作方法。
点位众多,性质和数量不能用总称代替
涉案酸洗生产线产生污泥8200余吨,后被倾倒至三市乡镇,涉及22处共41个点位。公开结果区分危险废物2900余吨及有害物质5300余吨,不能把8200余吨不分种类全部写作同一性质危废。
办案机关对量较多的8处27个主体点位作司法鉴定,其余14个分散点依技术规范检测、组织专家评审,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它不是允许任何当事人用一封说明替代鉴定,而是公开案件中的技术规范、检测和有权认定相互衔接。
同线不同结果,仍需回应真实工艺差别
被告方提出同线污泥性质不同不合常理。办案机关结合工人证言、进货报表、司机证言和微信等,再组织专家论证酸原料纯净度等差异,解释可以形成两种性质污泥。仅说专家认为合理,不能省略被检测物与原料、工艺、点位之间的对应。
法院采纳指控,公开稿记载一审对叶某军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另三人分别获相应刑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不依据其中某一主体量刑推导全部人员统一刑期,也不由该案宣布任何未逐点司法鉴定的案件均可成立。
具体争议应围绕采样点位、批次来源、技术依据、属性分类及数量证据提出,依法核报告全文和论证范围。案件处理所述历史事实与当时适用规则分开说明;现行案件仍须核有效证据要求,不将污染物已清走等同全部历史证据自动消失。
公开来源:[最高检生态环境部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典型案例](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605/t20260521_727585.shtml),第二案:江苏省叶某军等4人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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