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指令清污却没有书面合同,香某某轮碰撞案的专业公司为何可以直接索赔

专业公司接到水上搜救指令,投入清污船舶处置漏油,却没有与船东签书面清污合同,是否就只能自行承担支出?南京海事法院公布的香某某轮案,认可受行政机关指派完成清污的公司直接向污染责任人提出民事请求,同时区分对外油污责任和碰撞全责方的终局承担。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苏江阴公开案例研究;供石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南京海事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专业公司接到水上搜救指令,投入清污船舶处置漏油,却没有与船东签书面清污合同,是否就只能自行承担支出?南京海事法院公布的香某某轮案,认可受行政机关指派完成清污的公司直接向污染责任人提出民事请求,同时区分对外油污责任和碰撞全责方的终局承担。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件分析,非本所承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香某某轮在长江江阴水道追越豫某某轮时发生碰撞,后者沉没并泄漏船载燃油。某船舶服务公司按搜救中心指令调派五艘专业清污船舶。作业后仍有二百七十八万余元应急清污费用未获偿,遂向法院起诉。该数字是公开的欠付及诉请背景,不能补成已经全部执行到账。

请求基础并不只剩私人服务合同

法院认为,公司受海事行政机关指派完成清污,虽无书面合同,仍可直接向污染责任人起诉。应核真实指令、实际调派与作业、费用及其与事故的联系,不能仅凭一家企业说参加过现场,就把所有账款都列入必要清污支出。

这一结论不等于任何没有合同的商业服务都可以向任一船东收费。行政指派、污染处置和具体责任人,是本案的重要事实。清污公司本身的请求,也不同于某机关实际支付应急费用后依法追偿的主体问题,不能将两类原告互换。

无航行过错,与不承担漏油责任并非同义

已有生效判决确认香某某轮负全部碰撞责任。豫某某轮所有人及经营人虽然没有航行过错,仍因漏油污染承担相应严格责任;法院同时认定香某某轮所有人是造成损害的源头和终局责任人。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并明确漏油船方承担后可向碰撞全责方全额追偿,各方未上诉。

这里要分别看航行事故过错、污染对外责任与最后追偿,不能只拿事故责任书就要求清污方必须跳过漏油船方,也不能让无航行过错的一方永远承担本案终局费用。原文概括共同承担,不补写未公开的完整主文措辞和具体执行结果。

本案不是第三人故意破坏的特别免责案例,一般碰撞疏忽不能直接改称故意破坏。公开稿提及油污相关公约与司法会议纪要,未公布完整适用论证;其他船型、水域和污染物仍应独立核准,不能将本案推广成所有内河事故均适用同一公约。

当事人可将指令与作业、合理费用、船舶实际经营关系、已有碰撞裁判及履行追偿分列核实。事故发生在二〇二〇年,新海商法及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事项须另核时间效力,不能倒用新条号解释当年裁判。官方未披露案号、完整判决日期,不虚构。

来源:[南京海事法院公开案例二](https://www.njhsfy.gov.cn/zh/service/detail/id/10134.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