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巨额诚意金后国企未挂牌股权,返还与资金占用费为何可以一并主张?

民企为参与国企股权交易支付巨额诚意金,对方未按约挂牌,能否要求退钱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最高法公布的某环保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某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重点并不是企业身份,而是框架协议的具体义务、终止条件和担保安排。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官方发布稿未披露案件实际地区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官方发布稿未披露审理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民企为参与国企股权交易支付巨额诚意金,对方未按约挂牌,能否要求退钱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最高法公布的某环保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某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重点并不是企业身份,而是框架协议的具体义务、终止条件和担保安排。

约定挂牌不等于保证最终竞买成功

官方案记载,双方约定在产交所挂牌某公司三成五股权,民企可依法参与公开竞买。环保公司支付三点五亿元诚意金,另订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登记。协议也明确约定一定期限未申请挂牌、未参与摘牌或未竞得等终止情形及相应退款、占用费安排。

之后国企方没有申请挂牌,法院依约判令返还诚意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处理登记质押的优先受偿。发布稿没有披露具体审理法院、案号、地区和判决年份,本文为公开研究,不是本所石柱办案记录。

先看触发了什么合同条件

该案支持返还,是因为实际履行触发有效协议约定的终止与返还安排。不能将其概括为凡股权未买成就退所有投入并付固定利息。未申请挂牌、买方不参加、正常竞买落败等,虽可能均有终止安排,其责任和款项处理应看真实合同。

国企也不因审批、产权交易背景而当然免除已承担的合法义务。相对方同样不能以付款为由要求绕过公开交易、保证低价取得特定股权;资金返还与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均须依法衔接。

资金占用费与违约金勿随意换名

原案对诚意金返还和资金占用费用有明确约定,法院依法支持,并非所有类似交易统一适用同一比例。新案件中应审查款项性质、起算、期限及约定效力,若涉及过高调整或其他争议,亦需依法提出事实依据。

诚意金也不因名称就成为民法典意义上的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有成立和额度等条件;不可看见诚意二字便要求双倍返还,再把同一损失重复计入多笔费用。本案应按其真实框架和担保安排理解。

担保文件须与主债权一致

支付大额资金之前,应核实收款主体、退款义务人、担保财产归属和登记、实现条件。合同里写有质押,与已经依法设立并可实现担保是不同状态;评估担保资产时也需查现有负担,不能只看对方出具的估值数字。

石柱投资者可据此把付款、挂牌、终止、退款与担保组成一张履行表,及时留存通知和回执。律师的任务是核实交易条件和可执行的救济,不以国企有钱为由保证全额回收,更不能把公开案例中的资金费率当成今天所有股权交易的标准报价。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