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损财物已有估价,不等于可以省略对行为原因及危害程度的审查。最高检本日公开的骆某峰案,公安机关曾以损失达到标准为由坚持立案,检察机关结合承包合同效力、政策停产和实际处置范围,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监督撤案。本文研究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
政策停产与合同写的无故停产不是一回事
二〇〇七年,矿业公司与村民签订三十年土地承包合同,并约定无故停产三年以上自行终止。公司二〇一一年因政策原因停采。二〇二〇年,部分村民认为合同已终止,在承包地种植椰子苗。
公司要求迁苗,并向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反映,未得到有效解决。七月二十四日,经理骆某峰派员工拔除相关树苗,经鉴定价值一万一千零四十九元;公安机关于当年十二月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立案。公司后来另提民事诉讼,二〇二三年五月法院判决支持合同有效。
民事确认不是所有毁损行为的免责文书。它在本案中帮助说明,停产并非合同所说无故停产,公司对土地仍有合法权利,不能只据长期停采推定村民已经当然取得占用依据。
不止看权利基础,还核告知、范围和后果
案件曾长期未有效侦查。骆于二〇二四年申请立案监督后,屯昌县检察院核查合同、政策文件、民事法律文书及现场,确认事前曾告知迁苗,拔除范围仅限于擅种范围,没有其他财产损失,未引发冲突;目的在维护公司的合法承包权益。
公安机关回复认为毁苗金额已达定罪标准。检察机关综合主观恶性、对方引发纠纷的责任及全案情节,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刑法第十三条不认为是犯罪,七月九日通知撤案,公安机关于七月十二日撤销案件。
这是监督撤案,不能改写成法院判无罪
公开结果是公安机关接受监督意见撤案,不是检察院自行作出无罪判决,也没有披露骆因此另获国家赔偿。民事确认合同有效与刑事撤案属于不同程序,相关法院全称、案号未公开,不自行补写。
它也不同于主张紧迫自助就当然合法:本案明确使用刑法第十三条的实质审查,不能抽掉告知、求助、有限范围及无额外损害等事实,把所有土地争议毁苗都套成同样结论。
同类争议应先核实际权利与正式程序
宜保存合同原件、停产原因、权属及民事裁判、沟通求助记录和真实损失材料,依法寻求处理。是否达到犯罪标准仍须结合全部事实,不由一方宣布自己有理决定。本文不提供自行清除财物的操作方法,也不保证合同有效就可以免除一切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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