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缴五万元后家属补足工资,旅游公司与王某案为何单位个人均判罚

接到电话后投案并先付五万元,与九名劳动者工资最终全额清偿,是两个不同时间的事实。最高法公开旅游公司、王某案还分别判处单位和负责人刑罚。本文为官方生效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石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接到电话后投案并先付五万元,与九名劳动者工资最终全额清偿,是两个不同时间的事实。最高法公开旅游公司、王某案还分别判处单位和负责人刑罚。本文为官方生效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公司欠四十一万余元,负责人不能只以企业有困难解释

王为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公司经营中欠九名劳动者报酬四十一万余元。柯桥区人社部门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通知派员配合,公司无正当理由未配合;十二月七日责令限期支付,仍未付,二十二日移送公安。

王经电话通知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先缴五万元用于发工资。该五万元是后续履行的一部分,不是本案全部欠付,也不是交给司法机关的罚金。

审理期间家属足额支付,不再重复加出另一笔欠薪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柯桥检察院对公司、王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中协调,家属代为足额支付所欠报酬。公开没有给每次补付明细,不把先付五万元再加四十一万余元,虚构工人总共拿回四十六万余元。

来源记载的足额支付范围就是相关工资,不能据此保证公司其他经营债务全部清偿。家属愿意代付与其本身是否负有法律责任,也须分别判断。

单位罚四万元,王缓刑并罚二万元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和王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自首、认罪认罚和一审宣判前足额支付等,判单位罚金四万元;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二万元。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判罚不是只对王发一份批评教育通知,也不因公司继续经营就免除已经成立的责任。单位罚与个人罚均不等于工人报酬,不能用缴款人相同就将不同义务冲抵。

案件没有公开刑判日、案号及各项罚金执行,保留未知。企业应保留真实工资与责令记录、单位决策及每笔支付;负责人依法提出从宽意见,应对应实际条件,不用家属付款承诺替代真实履行,亦不要求劳动者统一改写先前欠付经过。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