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项不是危险废物,是否就绝不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崔某某案中,磷石膏被认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法院仍结合鉴定、有专门知识者意见和损害评估,认定其为刑法所说其他有害物质。本文研究最高法公开案,非本所承办。
合同运出量与已证倾倒量各有范围
二〇二三年至二〇二四年,崔假借有关公司名义订立购销、运输合同,累计运出五点二万吨磷石膏,并安排他人跨区域倾倒至长江流域十三处,至少倾倒约一点三万吨。
运出总量不能不经证明全部替换为已证倾倒量,也不能把一点三万吨再加进五点二万吨形成新增总数。所谓矿山修复处、货场等地点名称,同样不自动证明接收和实际处置合法。
分类结论与刑法危害认定不能混作一项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崔三年六个月、罚金四十万元。二审合肥中院结合多项专业意见,指出一般工业固废中的涉案磷石膏含氟化物等有害成分,非法倾倒造成污染,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其他有害物质,驳回上诉,判决生效。
这个判断并未宣布所有磷石膏都属于危险废物,也不是仅凭其化学名称就完成定罪。具体批次成分、实际倾倒与污染后果、专业意见对象和范围,仍需证据支持;当事人可以就具体鉴定及评价依法提出异议。
产废公司赔偿已履行,不等于崔的刑罚消失
原案记二〇二四年十月,某科技公司与生态环境部门磋商达成协议,承担应急处置、修复等九百一十二万余元并已履行。不能把这笔钱称为崔个人已缴刑事罚金,也不能由此宣布所有相关人的刑事责任均已免除。
案件审结后,倾倒地完成清运、回填等修复并验收,属于后续恢复事实。当前开展固废利用还需核实际有效规范,原案的合同与历史分类不提供永久接收许可。
核查可分来源及物项、实际流向数量、污染与专业评估、各主体裁判和赔偿履行四栏。来源未公开案号及两审判决日期,保留未知;不将二〇二六年公布日倒填为裁判日,也不编各地点具体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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