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再次盗窃,张某某案如何分别评价两次到案和从宽情节

第一次盗窃后退赔谅解并获取保,后来又犯相同罪名;第二次在家人陪同下投案,是否便可以把全案统一称为自首?新乡中院公布的张某某案应按两次行为、到案经过和裁判评价分别读取。本文为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盗取物品的方法。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石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第一次盗窃后退赔谅解并获取保,后来又犯相同罪名;第二次在家人陪同下投案,是否便可以把全案统一称为自首?新乡中院公布的张某某案应按两次行为、到案经过和裁判评价分别读取。本文为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盗取物品的方法。

三月的抓获与十一月的投案,不是同一次到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张某某盗窃车辆及电池,次日被抓获,相关物品发还,被告赔偿并获谅解后取保。同年十一月,他在取保期间又与他人实施盗窃,取走车内手机、现金等,随后在家人陪同下投案。

法院明确第二起事实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另结合未成年、退赔谅解及认罪认罚等依法处理。原文并没有把第一次抓获改成自动投案,不能为了给全部事实添加同一从宽标签而抹平区别。

取保不是无罪证明,再犯也不取消一切依法从宽空间

取保属于强制措施,不能理解成前案已被最终撤销或以后行为均不追究。第二次事实仍需依法调查,社会危险性和后续措施也应按实际文书核实,不能让家属从一份旧决定推断当前仍处同一状态。

反过来,存在取保期间再犯,也不表示可以把已经查证的年龄、自首、赔偿认罚情节全部删掉。刑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等有相应要求,最终仍依真实行为及全案条件评价,不能把一项不利事实代替所有判断。

本人的刑事判项,与同伴教育干预分开核

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未上诉,判决生效。来源没有公布具体刑期、罚金额和案号,不从同一页其他案例的缓刑结果替其补写缓刑。

材料另记低龄同伴的分级干预、专门矫治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本文未取得其个人决定书,不从新闻中关于年龄和行政处理的概括拼出完整处罚依据,也不把这些教育安排当作张某某的刑事判项。不同个人、不同程序需要各自文书,不能混为三人均已判刑或都不负责任。

材料整理宜将两次实际行为、归案、退赔谅解、认罚与强制措施逐条对应,保留原始证据,不补造共同投案经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决日未披露,发布主体也不直接等同审理法院。

来源:新乡中院二〇二六年五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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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