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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册被扣押仍需报税,申请复制与案件无关的资料应走哪条路

公司账册被依法扣押,申报财务资料时却需要其中某些页面,能否直接要求办案机关把整套原件交还?石柱企业应先明确账册与案件的关系、所需资料及用途,区分返还与复制请求,不能借正常经营之名擅自移走证据,也不能因已扣押就认为任何正常财务需求都无从提出。

先以扣押清单确定资料在哪里

核对实施机关、案件信息、扣押日期和清单所记账册、凭证、存储介质,指出确切名称、年度及页码线索。账册在办案机关,财务软件服务器仍在企业,或者只有部分原始凭证被扣,所需措施可能不同。

申请应说明代表公司办理的人及权限,不将公司材料与员工个人资料混为一谈。没有清单或清单记载过于笼统的,可以依法要求核实并提出具体问题,不补造原始清单或伪造丢失证明。

与案件无关的文件,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以内解除相应措施并退还。关键是依法查明,不是企业自行声明无关就有权当场取走。

可列出所申请返还材料为何不涉及被查交易、对应哪个年度和用途,附能够核实的说明。一个账册同时包含涉案和不涉案内容的,不能仅因某几页日常记账,就断言整本均与案件无关。

仍需留存原件时,提出范围清楚的复制方案

对暂不能返还或关系尚待核实的材料,可以书面说明需复制哪些页面、用于何项合法事项、截止时间及可行方式,请实施机关依法审查处理。提出查阅复制请求,并不意味着企业当然获得整卷案卷的阅卷权限;涉密、其他主体信息及侦查需要,应按相应规则处理。

可以提出由工作人员制作相关复制件、核验来源或采用不会改变原件的方式,是否准许及手续以依法处理结果为准,不能承诺申请一交就必须当日提供。若有合法取得的备份,先核实能否满足用途,避免不必要地要求移交全部介质。

复制后注明来源和形成时间,不能把后来复制件倒签成原始凭证。向税务等机构确有材料障碍的,应如实说明并依法沟通,不能自行停报或编造申报数据来等待处理。

对不予处理或超范围扣押,依法提出具体救济

向办案机关提交申请并保留收件凭据,要求说明实际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采取措施、查封扣押等侵犯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形,设有向相应机关申诉、控告及不服处理时的救济安排;应根据实施机关和案件阶段确定对象,而非同时向所有单位反复寄送。

请求尽量落到返还哪些、复制哪些及理由,不把企业所有经营困难都写成扣押必然违法的结论。及时保留申请、回复与实际影响证据,既便于依法恢复正常工作,也避免以自行处置资料破坏案件证据。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