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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取到境外银行的原始流水,就不能认定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吗

境外银行没有直接提供原始流水,不等于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只能停止计算金额。需要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特定人民币款项与外币交付的对应关系,而不是把“没有境外原件”或“账户转过很多钱”当成结论。

证明对象是完成了什么交易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定罪量刑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嫌疑人没有逐笔承认,不意味着只能取其承认的金额;反过来,一份笼统承认也不能替代金额所需证据。

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公布的典型案例,在章某虎、章某娴案中明确了以境内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的思路。这是官方公开材料所反映的证明方法,本文讨论适用条件,非本所承办,也不表示其他案件当然能达到同样证明程度。

两类对应关系分别核验

如果已有境外收款凭证或照片截图,要把记载的币种、收款人、日期和金额与境内人民币流水及完整联络记录核对。仅看到一张“付款成功”图片,仍要审查来源、真实性以及它究竟对应哪一笔交易,不能跳过证据审查。

没有境外账户直接证据时,可以核查境内客户的实际购汇用途、其汇出人民币的时间金额、资金是否最终进入相关地下钱庄控制账户,以及客户是否已经收到对应外币。客户证言、对流水的辨认与其他证据能否彼此印证,是重点;不能因其说“确实换过”就把其全部往来都归入。

不能查清性质的流水不得打包并入

上述官方材料同时明确,对于既未在相关上游案件认定、又无聊天记录、客户证言等证明用途和性质的部分资金,未认定为犯罪数额。这一限制同样重要。借款归还、货物付款等辩解,应对应具体交易核实,不能仅凭钱流经同一账户便排除。

辩护或核验材料可按每笔人民币列出境内付款、实际用途、外币接收证明、证据间对应点及仍未查清处。对重复转账、退回或证据冲突单独说明,请求依法核查;不自行拼接、修改原始记录。是否需要继续跨境取证,由有权机关依案件需要和法定途径办理,这种证明思路不替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法律来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章某虎、章某娴案的办案过程及典型意义。本文适用全国法律,不设地方证明标准。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