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职权侵害造成财产灭失,处理赔偿时价格已经发生变化,应当直接按作出决定当天的最高行情算吗?两高刑事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决定何时作出,并不自动成为所有财产的统一估价日。
先把损失对象和发生节点查清
需要核财产身份、数量、原状态、实际损坏灭失经过及相关职权行为,不把本来已有折旧、损伤都记为新增损害。取得赔偿资格、应否返还或恢复,与确实不能恢复后按何价值计算,属于不同层次。
有连续损害、不同批次或者只能确定一段期间等情况,应如实提出证据和估价问题,不能为选较高价擅填灭失日期。原购入时间、查扣时间和发现损害时间也未必完全相同,应说明各日期依据。
市场比较要有可比基础
同类财产的成色、规格、数量及真实交易环境会影响比较。全新品零售价、最高报价、账面原值或预计转售利润,不能未经说明直接替代同一受损财产在相应时点的价值。专业争议依法通过适当估价等程序核实,律师意见不替代技术判断。
条文允许其他合理方式,并非让请求人或机关任意挑一个总额。采用何种方式、为何适合本物以及证据有哪些,应能复核;没有市场价格资料时,应列明困难和可取线索,不编造第三方成交。
可整理原物及状态记录、损害过程、同时期可比价格、修复可能、已返还或已赔付部分,再提出具体请求。不能恢复不等于所有经营损失都当然同赔;对其他项目需另核直接损失、因果与法定范围,避免原物价值和同项替代款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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