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帮信意见第九项第八目,把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列为再次实施相关犯罪时依法从严的情形。这里并列两种处理,不是将原相对不起诉决定追认为法院有罪判决。
先辨认原决定属于哪一种
要看原文书的具体依据、所认定行为和处理结果,不能只听曾被调查,便把撤案、证据不足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全部合在一起。原有罪判决与相对不起诉的性质不同,本项明确同时提到它们,并不消除这个区别。
对原决定有异议,应按实际程序依法处理,不在新案中通过更改文书名称解决。也不能将从严情形直接等同累犯或其他有独立条件的制度;主张适用哪一规则,应分别列清事实和法定依据。
既往经历不能替代本次犯罪构成
当前是否明知、实际帮助何种信息网络犯罪、是否具有情节严重等,仍需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适用规范证明。仅有五年内相对不起诉,而本次只是未经证实的账户异常,并不足以靠从严二字补齐全部构成。
第九项另对二年内曾受相应行政处罚作规定,不能将两年和五年任意互换。期限与对应行为应据真实文书、时间和适用依据核对;意见没有在此给出所有可能情况的一套具体起算算法,不宜自行编造统一起点。
可以准备原决定及送达、后续复查结果、本次指控行为时间和证据对应,将既往处理性质、特定从严与本次构成分栏。向律师完整说明真实经历,不隐去旧决定,也不为争取从宽承认尚未查明的新事实。依法从严是在犯罪及相关情形已经证实后评价,并不许可把不起诉文书叫作有罪判决,或保证某一种既往处理永远不会产生后续法律影响。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