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站接单,再交付实体光盘、录像带或书刊,不能因为订单来自互联网,就统一按淫秽电子文件的数量计算。二〇〇四年解释第八条,专门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衔接到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
先确定实际交付和传播对象
应核真实订单、交付方式及所指物品,区分交付实体载体,还是让接收者实际获得电子信息。商品网页放一张图片,不等于所有实体物品均已转成一份电子信息;包裹中有一张光盘,也不能不问真实内容就认定具有刑法所指性质。
同一经营过程中如另有独立传播电子信息的行为,要把事实分别列明,再依法判断,不能为了套用某个数字将全部记录都改成同一种对象。相反,也不能把真实在线传播一律解释成只是实物广告而排除审查。
渠道相同不代表计量规范相同
第八条是一项适用规范的指引,不是规定所有实物案件没有刑事责任。物品性质、实际行为、牟利目的、相关数量和情节仍需按适用规则查实,不能只取电子信息解释中的音频文件、点击或会员数,直接替代实体物品的对应判断。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对淫秽物品另有界定及医学、艺术等边界,正常人体生理或医学知识并非因使用光盘便自动入罪。相关认定不能只凭标题夸张或销售者自称,也不应让当事人为了证明性质再次购买、复制或公开内容。
材料成果可分交易渠道、真实交付、载体与内容、对应规范及尚待核实的统计事项,标明电子传播和实体交付有无交叉。依法保存原订单和合法取得的物流记录,不补造交付经过或修改商品信息。本篇不列未经核实的实体数量门槛,更不把任何单项数字包装成可继续销售的限额;具体指控应先选对实际对象和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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