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处理的侵权复制品,另一个民事或行政案件仍需拿它作证,是否只能在立即全毁和长期全部留库之间二选一?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解释第二十七条,对有关物品一般没收销毁和证据使用衔接作了规定,不能只记住销毁两个字。
先核物品属于哪一法定对象
该条列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制造商标标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相应侵权物的材料和工具,除特殊情况外依法没收销毁。主要用途与普通生产设备不同,不能因为一处场所曾发生侵权,就未经区分把全部设备或合法商品都直接划入。
相应物品是否侵权、谁享有什么权利,应由真实事实和有权程序确认,不由家属或经营者自行决定退回、丢弃或处理。已被扣押的物品不能以整理库存为由擅改状态。
用于民事行政证据,有具体衔接方式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予以销毁。因此,不是所有争议都必须无期限保留全部实物,也不是一句刑案完结就当然省去证据需求审查。
应说明是哪件案件、待证什么、需要哪些物品及现有固定方式能否满足。取样或照片应依法形成并能对应原物,不能事后拿另一批商品补拍;是否足够,也不能只凭申请人单方保证。
申请与处理结果分开确认
可整理物品清单、相关民事行政程序、权利基础及保全申请,核有权机关实际安排。申请并不自动取消没收,也不使当事人可以私下取回继续销售;暂保留作证与合法重新流通是完全不同的处理。
律师意见应推动证据不丢失、处理有依据,说明哪些事实已固定、哪些仍需核验,不承诺提出另案就必然永久免毁。材料、身份和程序真实衔接,才能避免销毁早于合法取证,也避免借证据名义继续扩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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