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认为一份关键材料不宜或不能由自己收集,直接申请法院调取,是否必须先让持有人拒绝一次才具备申请条件?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分别规定了不同路径,不能把前一条中的不同意,添加为后一条所有申请的统一前提。
被拒绝后申请是一条路径
律师向证人、单位或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因对方不同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或通知证人出庭,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应同意。这一分支应说明真实接触、回应和证明目的,不要求持有人为满足形式补写一个并未发生的拒绝。
涉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另有专门程序,不能把一般取证路径当作任意私下接触的许可。律师依法调查权也不等于有搜查、强制扣押或进入私人账户的权限。
直接申请有自己的判断条件
第六十条规定,律师直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不能由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应具体说明必要性以及为何不宜或不能自行取得,不只写希望法院帮忙调查全部事实。
这不保证一申请法院就必须无限调取,也不要求先进行没有实际意义或不适当的私人接触。是否符合条件,由法院依法审查;申请人应据真实情况提供可执行的材料范围与线索。
书面请求和决定分别留痕
第五十八至六十条的申请,应依第六十一条书面提出,说明理由、材料内容或调查提纲。法院应在五日以内决定并通知,不准许或不同意应说明理由。提交、收到、决定和实际取到证据,不能记成同一状态。
有关人员可列材料掌握主体、形成时间、证明事项及取得困难,保留合法线索,不伪造拒绝记录。真实材料到卷后仍须接受审查;程序的成果是让必要证据通过适当渠道进入审判,不能被包装成保证无罪的调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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