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进口被指存在走私,计核人员把过去已经受过行政处理的一票也直接加入本次未处理税额,是否只要货物来自同一企业就应全部累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限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2014年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先核每一次究竟处理过什么
应取得真实行政文书或刑事处理材料,核其对象、批次、行为、金额及处理状态。不能以过去被检查、暂扣、补交过某项资料,直接代替已经处理;也不能因未受刑事判决,就忽略此前已有的行政处理。
同一货物编号、金额相近或者同一进口商,不足以认定是相同那一票。既有文书只处理一部分行为时,还应明确范围,不能把其余未处理行为一并排除;处理的是其他监管问题,也要说明是否覆盖本次被指走私事实,而非只凭文件上有处罚两字。
累计税额与既往处罚影响不是一回事
本项讨论哪些未经处理走私行为可累计偷逃税额。刑法对一年内两次走私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另有规定,既往处罚还可能在相应条件下产生其他法定评价。不能因为某票不应在此重复加税额,就宣布以前所有处罚在任何问题上均无意义。
不同路径的条件应分别核实,不随意把已处理金额改名为未处理税额来抬高数额档次。对未处理的多次行为,也不能只取最新一票而忽略依法应累计部分;每次偷逃税额仍要依据其实际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核定。
用逐票状态表提出具体异议
石柱有关人员可把本次指控票次、实施时点、税额、既往机关及文书、处理所覆盖事实逐项对应,并另列尚待查明事项。应说明争议是哪一票、为何认为已处理及具体金额,不能只提交一份企业总缴款证明就要求全部扣除。
税务追征期限、海关补税及刑事累计也不是同一制度,补税发生本身不当然等于本项全部行政或刑事处理已经完成。需要时依法核取完整文书,保留原始交易及缴款资料,不用补签文件或改账制造曾经处理的外观。最终成果应能让每一笔累计都有可核来源,而不是为了降低或提高总数任选几张凭证。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走私刑事解释第十八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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