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受贿财物已经退回行贿人或交第三人保管,追缴对象怎样查明

受贿财物已退给行贿人,或者始终由第三人代为保管,是否只要受贿人目前手里没有,就无法追缴?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末款分别规定: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已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由第三人代持、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实际流向比最初收款账户更重要。

退回私人一方,不等于完成依法退缴

应核财物是否真实退还、退给谁、何时收到、是否仍由原收财人控制,不能仅凭一条转账申请或事后收据确认全部完成。若款项退回后又转至亲友或用于其他资产,应继续如实说明,不因多转几个账户便失去原有属性。

这里规定依法向行贿人追缴,不等于由行受贿双方私下决定赃款归属。是否存在受贿基本事实、具体数额及退还行为对定罪量刑的作用,仍须依法核查;不能把退给对方说成已向国家退赃,亦不能以已退回为由删除此前收受材料。

第三人是代持保管,还是另有真实权利

第三人登记、持有并不天然说明其有权最终保有。需核其取得原因、是否依他人指示保管、能否实际支配、原权利及返还安排。真正独立合法财产、真实善意取得与单纯代持不同,不能只因系亲属或朋友,就把其全部资产纳入本案。

反过来,代持人不知道全部请托背景,不一定改变财物依法可追缴的属性;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又有不同条件,不能因财物向其追缴就自动推定其为受贿共犯。财物处置与人员定罪应分别证明。

连续清单应防止遗漏和重复

石柱相关人员可按给付、接收、退回、再次流转、第三人保管及当前状态列明同一财物,附合法取得的流水、交接、权属和有权机关处理材料。现金、实物、房屋等应各自说明识别依据,不以若干账户合计当作独立受贿次数。

同一笔钱已经被某机关依法追缴,其他环节应说明对应关系,不能重复主张或重复计算。未交付给受贿人的财物为何属于依法应处理范围,也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从本款反推出凡准备送出的全部资金必然构成既遂受贿。真正有效的意见是查清原物及去向、各人所处位置和处理范围,不靠私人返款协议取代法定程序。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二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六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