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船期间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返程却被要求自己承担全部费用,首先应核实是否属于船员条例规定的遣返情形。这里的遣返是船员劳动保护制度,不是违法人员被强制遣送,也不能只因为船停靠外国港口,就推定一切费用都由船员自理。
先把离船原因与适用关系对上
现行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船工作期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船员可以要求遣返;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船舶灭失、未经同意驶往战区疫区,以及破产、变卖或改变登记等导致有关主体不能继续履行义务,也属于列明情形。
应保存合同、上船任职及合同终止资料,区分合同已终止、本人暂时休假和单纯希望换岗。涉及外国旗船、境外雇主或外派安排,还须核实适用的特别规则和合同,不能把任何跨境出行都机械套入同一国内程序。
遣返地点有法定选择范围
第二十八条列明接受招用或上船任职地点、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或船籍登记国,以及船员与用人单位或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提出要求时,应说明选择何处及其对应依据,避免只写买一张回国机票而没有明确最终目的地。
有多段交通的,可将离船港口、衔接城市和最终地点列出,请对方确认合理路线与安排。地点选择并不等于可以把私人旅游、探友绕行的开支全部计入,也不应被单位擅自缩成只能到最近机场便结束。
费用不只是一张交通票
第二十九条明确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包括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食宿及医疗费用、三十公斤行李运输费用。应把旅途必需开支与其他劳动争议金额分别核算,保留行程、票据及发生原因。
餐饮住宿要能对应实际路线和等待时间,医疗费用应说明为何在旅途中发生。超过法定行李范围、个人升级舱位或者额外停留的争议,需核合同、必要性和真实安排,不能仅凭一张消费票就要求全部报销。
工资结算不能取代返程安排
拖欠工资、年休假报酬与遣返费用是不同项目。单位已给部分工资,并不能据此宣布无需安排遣返;船员收到返程费用,也不当然表示已经放弃其他合法待遇。签收或结算文件应写清款项性质、金额和仍有争议的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招用主体与实际用人单位可能不同。合同签章、工资支付和任职记录有助于确认谁负相关义务,不宜仅凭介绍人常用的品牌名称提出全部请求,更不宜为追款自行扣留船舶文件。
权利受侵害时可依法请求援助
第三十条规定,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我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遣返,垫付费用由用人单位及时返还。具体受理和紧急安排应通过正式渠道核实,不编造某地办理地址或保证即时航班。
石柱船员家属协助时,可准备本人身份、所在船舶和港口、合同终止依据、已沟通安排及现实困难,尽量由本人确认信息。请求目标应具体到去哪里、何时能离船、由谁安排和哪些费用尚缺,避免只提交一张总金额而遗漏人员安全与实际返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