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把一笔“工资款”转入包工头个人账户,包工头说已经分给工人,工人却表示没有收到。付款给中间人,与实际向每名工人足额发薪,是两件需要分别核实的事实。石柱当事人应先确认款项性质、代领权限和最终去向,不能只用企业出账流水认定工资已经全部清偿。
工程款与工资,应按实际义务区分
一笔款项可能包含承包利润、材料、机械和人工费用,转账备注写“工资”不当然证明全部是每名工人的劳动报酬。要核对实名登记、劳动或用工材料、考勤、工作量、工资标准及支付表,逐人列应付、已付和争议余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应向工人本人支付,并对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代发作出特别安排。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须依法确认,总包按规定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不能把转给包工头一笔总额等同于已经依法完成上述代发。
代领授权要真实,不能由包工头自证
工人是否作过真实授权,授权哪些期间和金额,款项是否实际交付,都应有证据。企业掌握了收条,也需核对签字人、签署时间及内容;一张“代全班组收齐”的收据,未必足以证明每个人已经收到。不得通过事后补写、冒签或扣押银行卡来填补缺口。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工资形成 | 实名、考勤、标准和工资表 | 每名工人实际应得多少 |
| 中间收款 | 企业转账、款项构成、授权文件 | 中间人收到的是什么及有何权限 |
| 实际发放 | 工人账户、现金签收、逐人确认 | 是否真正足额到达本人 |
付款责任与中间人返还追偿分别核对
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和其他参与者的法定责任,要按具体发包、分包及欠薪事实适用工资条例等规定。不能因企业已把钱交给某人,就当然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工资责任;也不能因工人未收到,就不分析各主体之间已经付款及后续追偿的关系。
包工头保留了款项、挪作他用或主张另有工程结算,应分别提交依据。工人主张工资时,应据真实工作与报酬情况提出,不把未结工程利润混入工资;企业也不应要求工人先解决其与包工头的全部合同争议才核对欠薪。
处理时先做逐人核验,保留初次支付记录与补发、返还记录,避免补发后仍将同一款项记为两次清偿。工资表与银行流水难以对应的,及时明确差额和原因。欠薪核查应落到每个工人的实际收款,而不是一张汇总表上的“已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