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称每月应扣“劳务服务费”“管理费”,不应仅因员工已经签过某份入职表就认定可以扣。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企业之间就派遣服务如何结算,与劳动者依法应得工资不是同一笔账。
先确认是哪种用工关系和哪项费用
取得劳动合同、派遣岗位说明、工资单及收款扣款记录,核对劳动者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在谁处工作。介绍工作的一次性中介服务、外包企业员工、劳务派遣关系在法律上可能不同,不能只看名称出现“劳务”就套用全部派遣规则。
已经属于派遣用工的,服务费通常是相关企业之间的商务安排,不能通过工资单转由劳动者负担。费用叫管理、档案维护或账户开通,并不自动改变其实际性质;反过来,个人依法应缴税费等合法扣项,也不能因为出现在派遣工资条上就一概说成违法收费。
员工签字,不当然使禁止收费变得合法
对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需要依法审查内容及形成过程。合同中写有工资统一扣除某项派遣服务费,不能绕开法律禁止性要求。单位以“大家都签了”“不接受就不安排岗位”为由,也不能代替对收费依据的说明。
员工应保留文件完整内容,区分确认收到工资、确认扣款明细与同意承担费用的不同意思。尚未拿到副本的,可要求提供,避免只保存一张无法辨认项目的到账截图。
退还多少,按真实扣收核算
石柱劳动者可按月份列出应发工资、每项扣款名称、金额、扣收主体及实际入账。另行扫码交给负责人、从银行卡扣取或发薪后要求退回的,也要保留收款凭证和要求付款的记录。不要把同一笔费用同时计为少发工资和另收费用,导致请求重复。
单位主张某笔为借款偿还、赔偿或其他项目的,应核对独立真实依据,不能在争议后将服务费临时改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行为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需要分别查明,不能仅凭工资由谁转账就排除另一方可能的责任。
提出异议时,要求解释具体项目
可以书面要求提供收费依据、计算方法、扣款期间和双方服务关系说明,明确对无合法依据项目的异议。协商未果,依法选择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相应渠道,按实际请求核对当事人、受理范围与期间。不要因为仍在岗位上工作,就认为只能等离职后才可以主张。
企业整改时,应将员工工资台账与派遣服务结算分开,依法处理已扣费用并提供清晰回执,而不是删除旧工资条或要求员工补签自愿说明。是否还涉及欠薪、违法派遣或其他责任,应结合具体事实另行审查,不能只退一个月份就概括全部争议已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