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拿来一份配偶同意书,过户后另一方却说签名是伪造的,买受人是否一定要退房?既不能认为已经登记就绝对安全,也不能只凭冒签就认定交易所有环节当然无效。合同责任、代理权限和房屋所有权是否取得,需要分开审查。
先看出售的是谁的财产
房屋登记、购房时间、资金来源和夫妻财产约定等材料,有助于确认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共有。登记在一人名下,并不当然排除共同财产问题;但是否存在未经同意处分,也不能仅凭对方是配偶就作结论。
石柱买受人保存签约资料时,应把产权核验与出售授权分别留存。产权证能说明登记状态,却不能代替所有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若交易涉及其他共有人,还须核对其权利,不能只查夫妻两人的情况。
冒签不等于配偶从来没有授权
一方代另一方签字,是否有事先授权、事后追认,需结合证据。没有授权的,还可能涉及表见代理是否成立,但应审查足以使相对人合理相信有权限的外观及其善意无过失等要求,不能只凭夫妻关系便推定代理权。
聊天确认、本人到场、收款指示等材料各有证明范围。比如配偶知道看房,不必然等于同意最终价格和出售;共同收取购房款,则也应核对其是否知道款项性质。对明显矛盾的文件或异常授权,买受人不宜视而不见。
善意取得有自己的条件
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后的善意取得,涉及受让时的善意、合理价格和依法完成登记等条件。提出善意取得主张,不能只有一句“我不知道”。交易是否明显低价、是否认识卖方家庭争议、付款与登记过程是否异常,都可能成为审查内容。
同时,不能把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混为一谈。前者关注特定条件下所有权取得,后者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基础。究竟适用哪条分析路径,应根据谁签约、以谁名义处分以及登记完成情况判断。
发生争议后,保留完整交易过程
应保存中介核验、授权资料、见面或线上沟通、购房款流水、税费和登记文件。对签名真伪有实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相应鉴定或调查,不能自行修改同意书、补盖印章来“完善手续”。
即使最终不能取得或保有房屋,也不意味着对卖方没有返还价款、违约或损失救济;即使房屋取得受到保护,也不代表冒签一方不需向配偶承担内部责任。起诉或应诉时应分别说明房屋归属、合同处理及损失请求,避免把所有争议压成一个“签名是真是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