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土地流转价款多年,农户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后,收到超过仲裁时效的驳回决定,不应立即把它理解为任何法院都不能再管。申请仲裁的时效、法院应否受理和实体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需要分别审查的事项。补救方向也应根据驳回理由确定,不能反复递交同一份仲裁申请代替诉讼。
先确认被驳回的是哪一种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发生欠租、侵占或损失争议,不能只看到合同订立很早,就直接断言所有请求均已过期,应核具体侵害与到期事实。
收到决定时,保留申请书、证据、补正材料和送达记录,核明仲裁委员会是否确以该条的时效规定驳回。法院已经受理、纠纷不属仲裁范围或已有生效文书等其他原因,不能不作区分地套用时效驳回后的规则。
超过仲裁时效不封闭法院的受理入口
二〇二〇年修正的调解仲裁司法解释第一条,专门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对这一具体驳回情形的诉讼衔接安排。
起诉应提出原来的租金、返还土地或其他合法民事请求,说明已申请仲裁及驳回原因,并提交相关文书。无需把任务变成先说服仲裁委员会撤销时效判断,才能接近法院;也不能把该规定扩大为任何仲裁机构作出的任何不利文书均可重诉。
法院受理不等于所有时效抗辩都已消失
该条解决的是能否进入法院,不是预先宣布欠款数额、合同效力和全部实体抗辩。具体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适用何种规则、何时起算及是否存在依法影响时效的事实,还须依请求性质和实际情况审查。
不能简单把仲裁二年改写成任何土地争议一律按另一固定年限处理。权利确认、返还、分期付款及损害赔偿等可能具有不同问题,应把到期时间、催付、对方确认和实际履行逐项对应,真实说明事实,不倒签催款函或补造承诺。
把驳回理由转化为能够审理的具体请求
欠租争议可按年度、地块、应付、已付及余额整理;返地争议则核权属和合同终止依据,并保留现状、作物和设施证据。只写仲裁机构处理不公平,而不明确由谁向谁履行什么,不利于解决原纠纷。
如果对方已进入其他诉讼、土地权属另有行政处理或已有生效调解裁决,应一并向法院说明,由有权机关判断相应程序效力。征收集体土地及补偿争议也不当然落入这套仲裁制度,不能以承包地上发生争执概括全部管辖。
可以争取的结果,是让依法仍可受理的原纠纷进入正确审理程序,再通过真实证据处理时效和责任。仲裁时效驳回并非必然失去全部权利,法院受理亦不是对最终胜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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