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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归责原因使海上拖航无法到原目的地,安全移交与解除如何分清

海上拖航途中,因无法归责双方的原因不能到原定地点,被拖方认为没有到达就只能解除并按里程付费;承拖方则说在安全锚地交付已经完成合同。现行海商法分别规定起拖前解除、起拖后解除与不能到原目的地的替代移交,须先定位实际情形,不能把三种费用后果混在一起。

先确认是海路拖航,不把港内协助直接装入本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指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由一地拖到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明确排除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合同在何地签署或企业注册地址,并不独自决定适用;路线、被拖物和实际服务内容更重要。

书面合同应核拖轮、被拖物、起拖地、目的地、日期和费用安排。普通内河拖带不能仅因使用拖轮就照搬海上规则;拖带自己所有或经营的驳船载货等情形,还需按法律所定真实合同类型另行判断。

起拖前与起拖后解除,默认拖费结算不同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双方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可解除、互不赔偿;除合同另约,已付拖费应退。第一百六十八条针对起拖后不能继续履行,同样可解除且互不赔偿,但除另约外,按实际完成拖航部分确定费用。

这不等于所有天气变化都属于不可抗力,也不等于没有赔偿责任就无须结清合法已完成部分。应核不能履行的原因、开始和停止时点,以及真实合同有无不同安排,不能用事后的一句风险太大覆盖准备不足或可归责的拖延。

不能到目的地时,符合替代移交条件可视为履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另规定,因前述不可归责原因不能拖至目的地,除合同另约,承拖方可在目的地邻近地点,或由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港口、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视为已履行合同。

因此,未到原码头不一定只能按中途解除结算。反过来,本条也不是允许承拖方为省成本任意选港、丢下被拖物便索全款。原因、地点是否符合条件、真实安全状况及是否向有权接收者完成移交,都需要相应材料;到港日志不独自证明已经完成交接。

把原因、状态和交接结果对应后再谈费用

可整理合同及变更、航程与通知、客观障碍资料、候选安全地点、接收权限和交接记录,分别核是未起拖、途中不能继续,还是依法完成替代移交。费用按合同及对应规则审查,不从视为履行直接推导额外报价全部有效。

发生实际损坏或一方过错时,赔偿还须另外核,不能借不可归责条款掩盖已证实的违约。本文采用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海商法;跨期合同应按真实法律事实及时间效力处理,不把旧航次直接改按新条号下结论。明确三种状态,才能提出与实际履行相符的退款、结算或交付主张。

依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六十九条:https://zjhy.mot.gov.cn/zzhxxgk/jigou/zcfgc/202511/t20251120_4180124.html ;海商法时间效力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85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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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